黑龙江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四个配套政策(以下简称《意见》),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跨越式发展。

  这次出台的《意见》中,第一部分就有7条是创业政策扶持,重点对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

  为缓解融资难题,还将在全省推出助保金贷款风险机制,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工业企业发展;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逐步提高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补助标准,还要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建立完善抵(质)押登记办法,发挥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的份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给予企业节能税收支持;首次明确了中小企业采购中标比例和相关具体扶持政策。

黑龙江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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