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不能混同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不能混同业务招待费  近日,南京地税建邺分局在对某商贸企业实施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企业业务宣传费中列支了商场或购物中心的礼品费发票,经询问得知系该单位为联络客户购买了礼品,财务人员认为这是为了联系业务,就把这部分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相对以前大大地提高了,而对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则相对较严格。企业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40%需直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余下的60%若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0.5%扣除限额的部分仍应调增,因此一部分企业利用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概念上的相近,会把一些本应属于招待方面的支出并入业务宣传费,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要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不可因混淆概念而违反税法。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因此,该单位购买礼品送给客户的行为不符合业务宣传费的要求,而且向客户送礼还应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税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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