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2009年,某市居民企业甲公司向职工集资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利率10%给付,2009年共发生该项利息支出100万元。假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为5.4%。企业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对利息支出进行了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10%-5.4%)=4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500+46)×25%=136.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136.5-125)。企业的纳税调整正确吗?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第一,能确定借款给企业的职工既不是股东,也不是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第二,能确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借贷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企业与职工之间都签订了借款合同;第三,能确定企业实际发生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但是,在最后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时却遇到了疑问,因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利息支出如果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就应进行纳税调增,那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到底是多少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和浮动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基准贷款利率的2.3倍。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城乡信用社除外)的浮动贷款利率已没有上限规定,但金融企业自身往往会对不同期限、不同类型的贷款设定一个浮动利率的上限。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支出扣除限额就可以参照金融企业设定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上限来计算。
在涉及个人利息支出时,企业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要索取合法票据,从而督促对方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在确定利息支出合理性时,要注意投资者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如果未缴足,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计算出不属于企业合理利息支出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上述案例中,如果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浮动利率上限低于10%,则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高于10%,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此类利息支出时,不要仅参照基准贷款利率,而且可以结合浮动贷款利率,从高选择作参照,避免因参照较低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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