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务规定不尽一致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务规定不尽一致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如下:(一)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可见,虽然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都规定了两个资本化的限制条件,但是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的处理存在着不同之处,因此企业在处理这类业务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大修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企业日常发生的固定资产维护费用、大修理费用以及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通常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但是,会计规定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税法未必都承认费用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这也就是说,不符合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标准的,予以费用化,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符合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标准的和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例如,A企业对一台机器设备进行大修,原值为300万元,大修支出151万元,大修后延长寿命2年。如果会计判断大修支出151万元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那么只能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税法要把大修支出151万元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假如A企业对一台机器设备进行大修,原值为300万元,大修支出149万元,大修后延长寿命2年。如果会计判断大修支出149万元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那么会计处理时应将这笔支出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但是,由于这台机器设备发生的大修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因此税法要把这笔大修支出149万元予以费用化,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会计资本化的房产的后续支出必须计缴房产税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在将其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综上所述,对于房产后续支出计征房产税时,企业要把握住以下两点:

  第一,如果房屋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后续支出,在计算房产税确定房屋原价(计税基础)时,应按照取得房屋时的原价,加上本次大修理和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扣除本次大修理和改建过程中已拆除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历史成本。

  第二,以房屋为载体,与房屋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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