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燃气配套费应在劳务完工时确认收入

一次性燃气配套费应在劳务完工时确认收入  问:燃气公司向居民用户收取的一次性燃气配套费收入,按劳务费确认收入,还是特许权费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四)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燃气公司向居民收取的一次性燃气配套费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于劳务完工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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