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不交税怎能放出国门

外国人不交税怎能放出国门

        ●华南地区外籍人员的月薪平均在2.5万元~5.8 万元人民币最高月薪可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



  ●某些城市抽样检查表明五六成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问题

  ●《征管法》规定外籍人士有偷税行为的除追缴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纳税“模范”却逃中国税部分外籍人士认为在中国逃税风险不大 西方人说,纳税和死亡一样是不可避免的。由于西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较为完善,惩罚措施十分严厉,所以西方公民一般都养成了依法纳税的习惯。然而,许多在其国内堪称“模范公民”的外籍人士,来到中国工作却干起了逃税的勾当。

  先来看看这样一组数据:A市对364家外资企业的 757名境外人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60%以上的外籍人员存在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问题。B 市对285家外资企业的633名境外人员抽样检查,发现有66.3%的外籍人员不申报或申报不实。C市调查223 家外资企业的454名外籍人员,也有58.5%以上存在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从3市未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的942名外籍人员看,正副总经理(含厂长)382人,董事长和董事301人( 含董事长兼总经理25人),部门经理、技术人员89人,这3种人员共772人,占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人员数的81.95%。 这些外籍人员大都来自欧、美、日、港、新、台等较发达国家或地区,他们的月薪普遍较高,月平均收入在2. 5万~5.8万元人民币之间,最高的月薪超过20万元人民币。

  那么,为什么这些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在本国、本地区能够积极纳税,到了我国大陆就背道而驰,变成了积极逃税呢? 一个涉税外籍人员曾经自白说:“我们来中国投资办企业或当高级雇员,舍国舍家的目的就是要寻求最大的物质回报。既然有机会得到更多的收入且风险不算太大,为何不去争取呢?”据说,这种观点、 这种做法在不少在华的外籍人员中有一定的市场。

  不交税别想一走了之
  广州采取严厉措施绝不姑息逃漏税行为对那些强行逃税或避税的外籍人士或外企,我国也并非束手无策。1994年出台的《征管法》中明确,无论是外籍人士抑或本国人,发现有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还会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倍以下罚金;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该法还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1997年初,国家税务总局还与公安部联合颁布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对欠税人起到了很大震慑作用。

  针对外籍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状况,广州市地税局还在全国中率先采取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实施核定征收一年多来,在我市有效征管的5137 名外籍个人中, 申报偏低的人数从原来的3090人降至1500人;经重新申报并已合乎标准的纳税人有1155人,补征税款6707万元;核定征税人数72人,补税15.39万元。而且,很多原拒不申报或申报偏低的纳税人开始意识到偷漏个人所得税的严重后果,绝大部分都自觉重新如实申报补缴少报、漏报的税款。该做法得到了全省以致全国的肯定和推广,目前,东莞、惠州、肇庆、厦门、苏州等地也已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并取得成效。

  至于向来难查实难处理的外企避税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各地的重视。广州市国税局最近召开反避税工作会议,结合我市外企户数多、涉外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实际,提出了今年的工作计划。要求各基层单位配备反避税专职人员,由专人负责避税户的审计调查;抓紧对已选户开展转让定价税收调查,尽早结案;对已收集的年出口销售收入超过2500万元企业的基础资料进行静态分析,对财务指标异常的企业进一步调查取证。我市在反避税方面的努力也初见成效,如近日,调查人员经过长达半年的调查分析,比较同类规模相近的企业利润水平并慎重核定企业利润的方法,使某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避税事实,并将避交的34万元税款追缴入库。

  假亏真逃手法可耻
  近两年我国外企偷避税额超200亿元 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改革开放以来,众多外资企业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也为中国财政带来了不可低估的涉外税收。近年来在我国各税种中,涉外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位居前列,尤其是沿海一些外商企业云集的地区,涉外税收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之一,然而,外资企业的偷避税现象也十分严重,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额为840亿元人民币, 这些亏损企业中不乏声名显赫的跨国公司。其中的奥妙在于,我国涉外税收的许多税种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征的。据有关人士分析,虽然一部分企业确实是经营中产生亏损的,但有些亏损则是“造”出来的,用以逃避我国税收。据全国 20 多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1998年,税务部门累计检查了5 万户外商投资企业,查处偷漏税额近60亿元人民币,而其检查面仅占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30%左右。据有关专家估计,近2 年来我国外资企业偷避税面不低于70%,偷避税额在200 亿元以上。

  据了解,外资企业一般采用转让定价、乱挤乱摊成本费用、少报匿报收入所得、设置账面亏损,通过推迟进入获利年度来避税。逃避税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减少了政府的税收收入,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务失衡,影响我国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人担心,加强涉外税收征管会吓跑外商投资。其实,世界各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逃避税行为都查处严厉,在美国,一旦发现外商逃避税,不但会严格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绳之以法。相反,如果放任外商的逃避税行为,反而会损害中国经济环境的声誉,也会打击那些诚实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为偷逃税伎俩百出
  隐瞒收入打时间差等手法屡被个人采用 在我国“三资”企业中,许多外籍人员的收入都分成两部分,一小部分在中国大陆境内取得,普遍在每月4000元以下,通常达不到起征点;而收入的大部分则由派遣其来中国的境外公司支付,境外支付的这部分应自行申报,但他们大多不真实申报,境内公司无从知道其境外收入情况,也无从协助追缴。 一名台湾高级管理人员在福州任职一年,月月通过公司财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在榕所得工薪,最高的月薪为4250元,最低的为3850元(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月收入4000元),一年下来共缴纳不足100元人民币的个人所得税。这名担任要职的台籍人员如此低的收入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怀疑。当税务机关找到他,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申报境外支付所得部分时,他却趾高气扬地双手一摊说:“境外收入一分也没有,如果你们一定要说有的话我也承认,那得尽早拿出证据来。”税务机关费尽千辛万苦查出其境外收入部分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3万元的充足证据。待找其补税时,这位台籍人员早已溜之大吉了。 另外,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民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居住满 183天方可对其境外收入征税,无税收协定的则为90天。许多外籍人士即利用此条款游走在中外之间,只要在中国不达到规定天数,就无法对其境外收入征税。 转移收入是偷逃税的又一手段。一位美国人C 先生应邀为我国的某独资企业提供电脑技术服务。C 先生每月从该公司获得6000美元的报酬,其中在公司列支4000元人民币,剩余部分则由该公司用购销款形式汇到C 先生在美国的公司户头上。后来这一秘诀被我税务机关“破译”,一次性查补税款31万元人民币。东窗事发后,这位C 先生惊呼说:“算我倒霉,类似我这样靠智力致富的又岂止是数百上千人。”

  国家税款不能白白流失
  当务之急完善企业代缴代扣制堵塞漏洞 面对涉外税收中出现的漏洞,除了要检讨征管效率之外,是否说明税法本身有关涉外税收的部分尚有不够完善之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境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绝大部分既有境内支付也有境外支付,而且境外支付部分占大头。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支付部分由境外人员服务的企业代扣代缴,相对来说征管是容易的、有效的;而境外支付的境内企业则不负扣缴义务,要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由于境外人员零星分散,税务机关很难逐一对其进行控管,倘若他们纳税意识不强,就容易发生偷逃税。 如福州地税局外税分局1996年10月10日在对某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中发现,一名台籍人员任职期间的所得,其境外支付部分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补缴税款33万元,但该纳税人已于数月前离境了。当税务机关找到该台籍人员服务的那家企业要求帮助追缴税款时,该企业负责人丢下一句:“没有这个义务。”就把税务人员拒之门外了,从而造成了国家税款的白白流失。面对此种现象,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像这位台籍人员被派往大陆的企业工作,说明他与该企业之间发生了完全的劳动雇佣关系,他的劳动所得不管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都改变不了他的所得是完完全全来源于该企业的性质,因此,赋予所雇( 或所服务的)企业代扣代缴义务于情于理都说得通。鉴此, 建议国家应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境内企业为完全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及其所负的责任,如:监督纳税人的申报行为,提供有关信息,代为组织税款入库,并规定在需要纳税担保的情况下,扣缴人为法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还有,我国工资、薪金普遍采用的是按月支付,而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按年支付,两者支付时间不一致,造成日常征管很难操作。如果按照国内的征管习惯,一般要到年末或次年初才能征上税,假如一境外人员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这一部分收入就难征到税。如果从便利征管的角度考虑对年薪收入采取按月预缴的办法进行控制,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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