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1)财务软件应该具备初始化功能

  ①输入会计核算软件所必需的期初数据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②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账的未达账项;

  ③选择会计核算方法;

  ④定义自动转账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⑤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⑥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输入的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2)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

  (3)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4)在输入记账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①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几凭证编号重复;

  ②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③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④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科目面时针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⑤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5)会计核算软件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账凭证)应提供修改功能。

  (6)对同一张记账凭证,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7)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记账的会计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红字可用“-”号表示。

  (8)采用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在生成正式机内记账凭证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

  (9)由账务处理模块以外的其他业务子系统生成会计凭证数据的,应当经审核确认后生成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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