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通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4 生效日期: 1999-06-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全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地驻长单位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二、社会保险登记的原则 
  (一)由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属及部、省属在长沙地区的各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进行登记。 
  (二)由区、县(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区、县(市)属各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所)进行登记。 
  三、社会保险登记要求 
  (一)申办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区、县(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1999年6月底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已在市、区、县(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1999年7月底以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四)已参加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先到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然后持登记证于1999年8月底以前到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办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副本登记。 
  (五)新成立的各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社会保险登记原则,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社会保险登记地点 
  芙蓉中路181号市劳动局二楼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电话:4427526、2234587 
  五、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凡未按本通告规定日期和有关事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由长沙市劳动局监察大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欢迎知情单位和群众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4428020、2234587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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