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工商收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工商收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检[2002]344号

张掖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处:
  你们《关于工商收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张地价检(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计物价(1993)1744号文件执行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文件,主送各省物价、财政、农业部门,同时抄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内的相关部门。国家工商局办公室下发给各省工商局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团体会费问题的通知》(办字(1995)第38号)文件,亦明确要求各地应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文件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据此,工商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计物价(1993)1744号文件,未收到此文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工商管理部门收费标准的执行问题。应按照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工商收费标准中有关政策界限的复函》(甘价检(2001)139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对《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理解问题解释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60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工商管理部门收费的政策依据问题。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是工商管理部门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的要求,联合下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文件,是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中,有关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补充和完善,同样是工商管理部门收费政策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关于企业注册登记费下调20%的范围问题。应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第五条“关于企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金额和下调时间”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问题。经请示国家计委后的答复是: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可依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附件一、附件二的相关规定,收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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