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本地税发[2003]34号

各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㈠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财税[2002]208号)
  ㈡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政发[2003]9号)规定:
  凡在我市境内城镇居住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㈠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同时免征地方教育费。(辽财预[2003]68号)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2]208号)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财税[2002]208号)
  服务型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辽财预[2003]68号)
  ㈡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同时免征地方教育费。(辽财预[2003]68号)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2]208号)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财税[2002]208号)
  服务型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辽财预[2003]68号)
  ㈡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同时免征地方教育费。(辽财预[2003]68号)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2]208号)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财税[2002]208号)
  ㈢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财税[2002]208号)
  ㈣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留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财税[2002]208号)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条件的,3年内减半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辽政办发[2003]12号)
  ㈤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同时免征地方教育费。(辽财预[2003]68号)
  “桑拿”应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5元/人(含5元/人)的洗浴场所。(辽财预[2003]68号)
  ㈥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月营业额2000元。(辽财预[2003]68号);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税[2002]208号)
  ㈦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财税[2002]208号)
  ㈧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辽财预[2003]68号)
  ㈨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招待如果企业既适用新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税[2002]208号)


  三、地方税收减免权限及程序
  ㈠减免权限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9号)精神,本着实事求是、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权限为:
  1、涉及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减免一律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凡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的地方税收一律由县(分)局审批。
  ㈡减免程序
  1、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⑴减免税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⑸企业财务报表;
  ⑹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⑷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证明;
  ⑸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⑹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⑺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⑻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⑼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⑽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再就业优惠证》。
  4、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企业、个人减免税申请统一由税务所受理(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办理企业减免税由综合业务科受理)。税务所、综合业务科在接到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对书面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备案,并派人(不得少于两人)实地调查、核实,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核确认表》,税务所应于15日内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核确认表》及相关资料报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根据减免税审批权限,属市局审批的,于2日内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在7日内协调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由市局局长办公室做出批复;对从事个体经营属县(分)局审批的,在7日内由县(分)局局长办公会做出批复。
  5、减免税审批应遵循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逐级返回的程序,审批结果由税务所、综合业务科以书面形式(《减免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戳。对审批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税务所或征收窗口进行公示。


  四、减免税情况统计
  ㈠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期内要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所、征收科要按“5种减免类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分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台账,按月登记减免的税额,填写“下岗失业余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表”,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上报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按月汇总,按季(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㈡由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会造成部分国地税交叉户和纯地税户由交税单位变成不交税单位,影响地方税收收入。因此,各县(分)局要加强由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而对地方税收造成影响的调查,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㈢建立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税务所、综合业务科(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要分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门档案,“一户一档”。
  ㈣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定额管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分税种分别统计减免的税、费。


  五、减免税的监督及管理
  ㈠各县(分)局要做好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和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案。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县(分)局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㈡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㈢各县(分)局要搞好本地区年检和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20%。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㈣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是否停止其减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㈤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弄虚作假、人情减免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表(略)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台账(略)
3.新办服务型企业(30%以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台账(略)
4.新办商贸企业(30%以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台账(略)
5.现有服务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台账(略)
6.现有商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台账(略)
7.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减少地方税收统计表(略)
8.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减少地方税收统计表(略)
9.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台账(略)
1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确认表(略)
1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1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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