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5 生效日期: 2006-03-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5]27号)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1、“十一五”是我市实现突破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保持国民经济良好发展势头,培育、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优化经济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创业,支持兴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创新服务”的思路,壮大区域经济,培植骨干财源,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促进商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的双跨越。
  二、实行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准入的经济体制
  3、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认真清理、修订或废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不合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4、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需要前置许可的行业、项目外,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决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为非公有制经济构筑管理统一、程序公开、竞争公平的发展平台。
  ──非公有制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进出口经营权、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纳入我市人事人才管理和服务范围,使非公有制企业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人才同等待遇。
  ──对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省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及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助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三、进一步扩大对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开放
  5、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进入的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工业项目区、乡镇企业小区、产业园区发展,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全面进入我市生物医药、矿产建材、农产品加工等支柱工业;积极帮助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投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参与医疗机构的改革,兴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同外商外资设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参与市政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招投标等方式获得城市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知识产权、项目评估、法律服务、技术推广等中介服务领域。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领域建设项目的,各级政府要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积极给予财政贴息、补助等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可区别情况实行备案制。
  6、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对新设立非公有制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营业执照,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即可予以核准登记。
  7、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凭有关证件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8、放宽企业住所和权属证明的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的住所系租用旅馆、饭店、写字楼、公寓楼的,只提交承租方登记备案证明,不再提交产权证明。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9、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限制。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2000万元,子公司的数量可以放宽为至少2个,其中,以高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8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1000万元。
  10、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非公有制企业凡外商投资在实收资本25%以上(含25%)的,享受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11、放宽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区审查批准非公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时,在材料总体齐全的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统征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低限收取。收购、兼并乡村集体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原企业无偿使用的集体土地,可仍以租赁方式使用。
  12、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备案和验照制度,由县区工商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工作。农村流动商贩、农民进入集贸市场或县区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实行备案制,免予工商登记。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可直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
  13、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属于地方税务管理权限的,应从宽给予优惠,并做好有关减税服务工作。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凡在市、县区新开办的属国家鼓励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或减征所得税3年。
  1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权明晰、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可尝试开办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要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适度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对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小区,可采取捆绑、联保、公开统一授信和可循环使用信用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对经营效益好,但贷款担保存在困难的企业,商业银行可开展抵押、质押、担保的组合担保贷款。
  15、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吸纳民间闲置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对实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
  16、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的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个人投资企业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凭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界定产权性质的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原企业资质等级继续有效。
  ──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后在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方面的历史遗留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改制国有企业的国有土地,与国有和集体企业享受同等权利,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使用年度计划管理。
  ──简化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程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六、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17、转变行政职能,优化政府服务。严格执行有关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企业和职工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督促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建立正常增资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整合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统计、网络等相关信息资源,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产品营销等信息服务。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和市场环境,对外商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项目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18、加大“三乱”治理力度。禁止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和授牌活动,举办全市或行业性的免费评比活动要严格控制,必须举办的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自行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不得强迫企业加入任何社团组织,不得强行摊派接待、广告、报纸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购买指定设备与接受服务。
  进一步清理各项收费项目,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未经公示和无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各级政府及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各类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行政机关将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19、加强对企业的投诉受理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投诉和行政复议,受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期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处终结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20、加快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按照规范化、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将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出来;指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非公有制企业领头组建行业协会,引导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行业(商会)组织。积极帮助和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服务、沟通、监督的作用。
  21、加强科技和人才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孵小”和“扶强”并举,扶持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发展。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增强名牌意识,支持企业开发拳头产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2、改进年检方式。凡设定年检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许可法》应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公开程序和收费标准,积极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限期受理审核完毕。要扩大免检范围,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直接通过年检。
  七、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23、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在全市上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舆论环境,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良好社会氛围。
  24、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公共信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县区要加快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形成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已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的县区,要切实解决好编制和经费问题,未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按要求和规定把机构尽快建立起来,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25、加强督查落实。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加大督查、检查和考核工作力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效能监察,建立投诉专线与投诉信箱,对各级行政部门促进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改进工作作风、遵守服务承诺制度、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措施。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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