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 1998-07-1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法字[1998]第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重要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诈行为为重点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抓住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治制假售假以及欺诈行为。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集中力量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惩治。重点检查食品、日用生活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 
  2、集中惩治下列违法行为: 
  (1)假冒商标,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特别是仿冒驰名商标以及大中型企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2)制售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三元”商品和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的行为。 
  (3)发布虚假广告以及作其他虚假表示,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特别是虚假的招工、招生广告,以及邮购广告、医疗广告和房地产广告。 
  (4)签订虚假合同的欺诈行为,特别是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 
  3、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要按法定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予以曝光。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此次打假工作进行认真部署。7--8月进行市场的普遍清查,确定本地市场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9--11月进行重点打击。主要是堵源头、端窝点、办大案。 
  5、要加强打假的各项措施,建立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中心;强化市场巡查。 
  6、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对大要案要直接组织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直接组织查处一些大要案件,特别是地方难以查处的案件。 
  二、按照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要求,以取缔私货市场为重点,继续在沿海、沿边地区开展打击走私贩私的专项斗争。同时,继续做好“扫黄打非”工作。 
  1、要以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羊毛、化工原料、化纤原料、感光材料、通讯器材、香烟、汽车、摩托车、成品油为重点商品,以来料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开发区、保税区为重点检查地区,严厉惩治各种形式的走私贩私行为。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沿海、沿江码头港口、铁路各货运站的检查监控,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断私货运输渠道。 
  3、要以查禁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光盘为主,整治出版物市场。当前,尤其要重点查禁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攻击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淫秽盗版光盘。 
  4、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办的美容、美发、娱乐、保健等服务行业的监管,坚决查禁色情服务活动。 
  三、继续抓紧做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工作,坚决完成国务院交办的任务。 
  1、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宣传教育,打击犯罪,引导转制,维持秩序,维护稳定”的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加强对传销企业履行合同的监管工作。 
  2、要切实做好传销企业的转制工作。加强对转制工作的指导、协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认真做好转制的审批登记工作。 
  3、要继续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顶风作案的,予以严惩。 
  四、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1、要切实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严密防范国家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收购粮食,对违反规定的,要根据《粮食收购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予以严惩。 
  2、要认真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严肃查处非法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行为。 
  3、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新审查已经登记的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批发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要加强上市粮食商品的交易管理,监督其来源流向、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严厉打击粮食市场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违法活动。 
  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查处“乱办金融机构、乱开展金融业务、乱集资”的行为,加强金融机构的登记管理,严禁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把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也不得为非金融机构核定涉及金融业务的经营范围。 
  2、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要继续下大力气抓好各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把好市场准入关。 
  1、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条件、登记管辖制度和前置审批制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越权登记。 
  2、对金融、粮食等特殊行业和国有独资、股份有限等特殊类型的企业,凡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一律不予登记。 
  3、对国家明令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突破。 
  4、对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年内不允许再注册新的企业。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对企业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违规登记行为,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严肃处理,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收回核准登记权。 
  七、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1、继续清理“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三无”企业,上半年集中力量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严肃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执行企业年检制度,查处不按规定办理年检和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 
  4、加大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中介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广告代理组织,一律严肃处理,记录在案,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认可其中介证明文件,并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其中介资格。 
  5、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下半年首先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严厉打击违法代理活动。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廉洁执法。 
  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予以严肃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徇私舞弊纵容违法行为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猖獗,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领导者责任,予以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加强案件核审,推行执法公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这次市场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发布统一的工商行政处罚文书文本,并统一制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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