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2 生效日期: 2003-11-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工商企字[2003]69号
为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局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对民营经济实体经营范围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限制性规定一律不得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三、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出资人依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首期缴付的出资总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其余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公司设立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年,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准。 
  四、进一步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准许企业名称直接冠“深圳市”。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下同)外,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工商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届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发照,优先安排摊位、场地。除依法收取证照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工商行政性收费。 
  六、认定民营企业著名商标不受时间、数量限制,符合认定、公示条件的,随时申请,随时推荐。 
  民营企业认为他人在我市使用其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在受理投诉的同时受理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七、对拥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年检免实质性审查,营业执照加贴免实质性审查标识。 
  八、本通知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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