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大连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6 生效日期: 1993-03-26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商品商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使用和印制出口商品商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大连市辖区内出口商品商标的主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全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的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应严格执行中国和申请注册国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第五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市工商局变更备案登记或报告: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的;
  (二)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
  (三)商标专用权失效的;
  (四)注册商标在注册国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第六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许可他人使用其在国外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县(市)、区工商局备案。下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送市工商局备案:
  (一)省、市外贸易公司与其总公司签订的;
  (二)省、市对外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
  (三)省、市对外贸易公司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四)对外贸易活动中其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第七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国外客户指定商标(简称定牌)生产产品的,鹫民客户以合同或保函形式签订商标侵权责任条款,并报市工商局备案。
   企业接受国外客户定牌生产产品的,应建立档案,存档时间最少要比产品生产年限延长一年。

第三章 印制管理

    第八条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印制其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证全同使用他人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凭《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市工商局指定的印制商标单位印制。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凭《营业执照》,到市工商局指定的印制商标单位印制。


    第九条   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在我市委托印制其注册商标标识或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商标注册证》或其所在国(地区)商标主管部门开具的商标注册或被许可使用的证(中文本),到市工商局指定的印制标单位印制。


    第十条   被市工商局指定为印制商标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承揽印制商标标识的有关规定,建立印制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登记册和收取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等证明文件及商标标识样品,存档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拒绝印制商标标识:
  (一)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全的;
  (二)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不符的;
  (三)印制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条关于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规定的;
  (四)印制未注册商标有“注册商标”或“R”标记的;
  (五)不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规定印制商标的。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在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标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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