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补办年检验照手续的公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补办年检验照手续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4-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一、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市2000年度年检、验照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凡2000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含私营、合伙企业及经营期限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尚未申报2000年度年检、验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办年检验照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吊销公告将通过原发照机关设置的公告栏发布。


  二、 自2001年5月10日起,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凡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6月30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在登记住所(地址)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于6月30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住所(地址)变更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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