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7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中共常州市委
发布文号: 常发[2002]10号

为加快推进我市“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促进私营个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1、鼓励更多的人员从事私营个体经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创办私营企业。鼓励失业人员以及外来人员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
  2、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私营个体经济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有关经营领域方面制定的限制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对私营个体经济加以歧视性限制(即允许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而不准私营个体经济经营)的规定,一律予以取消。
  3、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私营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注册资本可实行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4、简化企业审批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外,其他登记前置一律取消。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理时限。凡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私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毕。逐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并联审批制度,集中会办协商,减少报批环节,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审批中心,实行“一条龙”或“一个窗口”服务,提高效率。
  5、实行企业预备期。科技人员和分流、失业人员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期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先行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企业应在预备期内完善条件。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1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二、鼓励和支持私营个体经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6、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同等标准执行。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工商、海关等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认真做好私营外经贸企业出口退税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已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的各种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并在广交会和国际知名博览会的摊位分配上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出口配额和参与出口配额的招、投标。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市有关部门要为私营企业积极向上申报。
  7、鼓励合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与境外投资者合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政策待遇。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将私营企业列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内容,积极做好私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私营企业参与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动,提高项目成功率。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使用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8、鼓励开展跨国经营。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经营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私营企业走出国门建厂设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需要申请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贸发展基金贴息贷款的,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并帮助做好申报工作,协调做好出口退税、外汇调换、涉外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私营企业业主、外经贸人员、技术专家需出国、出境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的,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由本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有关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不受纳税或创汇数额限制;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国外证明材料。


  三、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9、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私营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10、积极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国家863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开发费和列支、科技人员进修与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
  11、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市科技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综合服务,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发布、展示和交易活动,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库、信息资料库、成果库、项目库等,在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科技开发和创意设计、科技培训等方面,为私营企业提供科技综合服务。
  12、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常工作。有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市人事部门的协助分别可向国家人事部申请开设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向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申请开设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可到户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托管其档案。代理期间,确认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并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出国政审、代理社会保障等服务。


  四、引导私营个体经济优化结构,壮大规模
  13、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的条件。冠常州市和县级市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14、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对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绿化、环卫、中介咨询等事业单位改制,鼓励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参股、控股。
  15、鼓励组建企业集团。鼓励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和投资改造,实现扩张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挂靠、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包括跨地区兼并联合),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选择20家左右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达到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科技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利益分配,在税收和收费上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集团一视同仁。


  五、加大对私营个体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
  16、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私营个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享有同等税收优惠待遇。
  17、加强财政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支持。从2002年到2004年底,各级财政应安排支出,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创新资助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
  18、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民营科技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5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外购符合上述条件的“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9、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鼓励私营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对其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在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和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私营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私营企业购进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私营企业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20、自2000年1月1日起,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办私营企业,凡吸收社会上失业人员和解除劳教、刑满释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地税部门审批,可以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企业安置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每年减征企业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3年内每年再减征企业所得税8.3%。
  21、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下岗人员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其取得的劳动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和资源再生利用业的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也在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私人托儿所、幼儿园、养(敬)老院开展的养育服务,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常州市区的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月销售额由1000元调整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月销售额由400元调整为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项(日)销售额50元调整为80元。三辖市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亦应作适当调整。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额不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六、拓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筹融资渠道
  2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入,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理资金需要。拓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票据承兑、贴现、开具信用证、提供保函和办理出口打包贷款等授信业务。允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房产、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卡,使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信息进入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资信较好的小规模经营个体工商户,可在各银行储蓄所直接开办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其贷款比例由80%提高到90%,单笔贷款额度可放宽到100万元。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
  24、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建立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私营个体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准入、资金资助、风险控制、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鼓励市工商联(商会)和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探索建立为会员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政企分开、多元投资、商业运作、规避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金融咨询服务。鼓励各辖市、区和有条件的私营经济园区,探索以多种形式设立担保机构,开办贷款担保业务,尝试资产担保。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使其健康发展。
  25、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发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公司、产权交易市场等的作用,形成风险投资退出和再投入机制,帮助私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改进投资、融资服务。扩大现有创业投资公司规模,鼓励开办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营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公司,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风险投资,逐步建立风险投资体系。
  26、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股票上市条件的私营企业,指导和协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通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开展资产并购重组,为其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搞好咨询服务工作。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高投资回报的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帮助其向上申报,争取以发行债券、股份募集等方式,有效聚集社会资金。


  七、进一步营造私营个体经济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
  27、各级各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通过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承诺制,加强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改善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服务。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凭借权力和垄断地位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推销、搭售商品或强制收费、变相收费,坚决制止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职能变为有偿服务或者通过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全面推行付费登记卡制度,对不在卡上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拒绝付费。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要督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开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督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各级工商联和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要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全市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28、要进一步在政治上关心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经营者要给予适当安排。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时,应增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人士的比例。积极探索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党建工作的新途径。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都要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发展企业文化,切实搞好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29、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适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单个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制企业)。
  30、本意见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常州市市委

2002年3月27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