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关于珠海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7 生效日期: 1999-10-07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个体、私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我市个体、私营企业,特别是生产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在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经营范围和注册登记问题
  1.除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外,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相同,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个体私营企业设立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2.允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自身持有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上述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3.申办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其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率不低于50%(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准予登记。
  4.除国家规定需提供许可证的项目外,其他不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项目采取“先照后证”的办法,先发给营业执照,半年内补齐需要提供的许可证。
  5.申办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只要有资金、项目,允许先核准登记,发营业执照副本,半年内补齐资料后,再发营业执照正本。
  6.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除确有违法违章行为外,一般可通过年检。
  7.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或直接通过变更形式注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1.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生产性项目,属高科技项目的,可以享受高科技项目地价的优惠政策。
  2.对于市计委公布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根据投资总量、投资强度和上缴税金的多少,按不同档次的地价标准使用土地。具体的做法为:用地单位先按国家级水平的标准缴纳地价款;3年后由有关部门核实其实际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和上缴税金总额,并根据不同的档次重新确定地价标准,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3.对于生产科技型企业用地采用灵活的使用土地方式,根据不同项目和用地者的需要,采用出让、租赁和临时使用的方式供应土地,具体做法是: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为50年,可一次性付清地价款后申领土地使用证;也可先缴付土地开发的前期费用,5年内分期支付地价款,付清地价款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最短不低于10年。每年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可以根据用地的实际情况发放有限制权利的土地使用证。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用地者须每年交纳临时土地使用费,发放临时使用证。
  4.对本市西部地区的农村从业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凭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可免缴一年工商管理费。
  5.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创办高科技企业的各项费用,允许计入管理费用。
  6.允许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其技术开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7.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企业,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列收列支返还企业;营业税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则返还地方分成部分。
  8.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所得税,经财政部门审核,从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之日起,4年内实行先征后返还:
  (1)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0万元或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新办的从事旅游业的私营企业;
  (3)新办的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
  9.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10.建立科技型企业贴息贷款资金。每年由市政府投入1000万元,委托市科委和商业银行组成专门机构管理,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制定。
  11.建立科技投资风险基金,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可申请使用。
  12.金融机构参照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评定办法,逐步建立完善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贷管理办法。
  灵活运用多种信用工具,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开办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等项业务,扩大融资范围,增加间接投入。对效益好、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企业,要在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查、审批手续。拓宽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在结算、汇兑、转账以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有关人员入户问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凭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1.在我市新开办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每50万元可以一次性申请1人入我市户口,经验资后办理。
  2.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年纳税每8万元可相应申请1人入我市户口;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可相应申请2人入我市户口。
  3.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私营企业,年纳税每6万元可申请1人入我市户口;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2人入我市户口。
  4.其它企业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申请1人入我市户口;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8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2人入我市户口。
  上述入我市户口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
  (2)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直系亲属及配偶;
  (3)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工人;
  (4)被评为省级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及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市级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的企业骨干;
  (5)年龄50岁以下,任职两年以上的企业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
  以上人员需无违法犯罪和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符合上述(1)(3)(4)(5)项规定的入户人员,准许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随迁入户,如没有免收城市增容费的指标,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


  四、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
  1.鼓励中专以上毕业生(含中专生),军队转业干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开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2.市、区、县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以下人事代理业务:
  代管上述人员的人事档案,办理相应的连续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人事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代办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的认定,考试和晋升的申报工作。
  为上述人员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境)、自费出国(境)留学和在国内报考高等院校等的政审或证明材料。
  为上述人员办理聘用、鉴证和确认干部身份的手续。
  为就业后的计划外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聘干手续,建立符合规定的人事档案。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将保留其原级别和干部身份,计算连续工龄;其社会保险投保继续有效,鼓励本人继续缴费投保,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时按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我市个体或私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而尚未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只要本人申请,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将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予以审核,并办理调入和人事代理手续。


  五、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良好服务
  1.凡上年创汇2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市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
  2.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市政府外事部门申办出国(境)证件。
  3.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4.原已申办因公证件的私营企业在未有新规定前,仍可续办。
  5.允许私营企业申办外国人入境签证。因商务需要,私营企业邀请外国人前来我市,报市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并办理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等手续。
  上述私营企业须无违法经营记录。
  6.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投资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市、区管理地段规定入学,免收借读费。
  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公开选拔。
  8.个体私营企业的公用配套服务,享受本市其他类型企业同等待遇。


  六、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认真实施《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和《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全面清理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清理后的合法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公布,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4.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在《缴费卡》上详细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员姓名、收费时间等栏目内容。否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拒缴。
  5.重新核定与排水收费相关的污水处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污水费、超标排污费等收费标准及征收范围,改革征收管理办法,严格划定职能部门的征收范围,避免重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6.设立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受理中心,与市监察局举报中心合署办公。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都要设立投诉和咨询电话。对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和咨询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7.设立市个体私营经济投资促进中心,归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全市个体私营投资进行协调和服务。市个体私营经济投资促进中心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实行聘任制,暂时挂靠在市工商局,其办公经费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福利由市财政供给。
  8.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引导私营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勤劳致富。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给予表彰奖励。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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