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收取三轮车管理费问题的复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收取三轮车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 2000-04-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字[2000]52号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你市2000年4月7日传真《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客运电三轮车、人力客运三轮车工商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中《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工商部门对从事机动客运电三轮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为: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每户20元(含营业执照正本);四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收费20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每个3元。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不超过营业运输收入的0.4%执行。


  三、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纠风办《关于转发和贯彻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对企业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87号)文件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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