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9 生效日期: 1994-08-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1994]9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改革开发的方针,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伐。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其与其他经济成分协调发展;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议事日程,进行检查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动、城建、税务、银行、物价、卫生、环保、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放宽政策,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引进技术、资金和先进设备,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从事补偿贸易,委托开展外贸代理业务和到境外经商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或组成联合体或企业集团。私营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私营集团公司或股份制企业,可租赁、兼并、购买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


  三、拓宽从业人员和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可以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鼓励无业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允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辞职、退职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


  四、在税收、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福利企业、科技开发机构等,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其成本费用依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部门列支标准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置单台仪器、设备的费用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在3年内摊入成本,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同科研单位、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实行技术转让、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所发生的费用,可摊入成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可在原有计税工资的基础上随劳动部门审定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同工种职工工资增加而相应提高。有特殊技能的从业人员和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工资税前列支标准还可相应提高。
  金融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给予积极支持。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业户,可采用资产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的办法予以贷款;对于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科技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个体、私营业户,在贷款上应予以适当倾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金融部门要尽量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取现金金额的限制,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举办的资金互助会或基金会等,应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五、切实解决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新建的各类市场和街区,必须考虑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网点、门市等。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搬迁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房屋拆迁条例》执行,必须安排新的、适宜的经营场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省、市、县各级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也可在开发区内划出一定场地,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六、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技术鉴定、职称(技术)评定和用工管理等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宫企业的新产品或技术,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鉴定、认可。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中符合职称、技术等级或工人技师(含高级技师)评定条件的人员,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定。对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应聘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七、依法登记注册,强化监督管理。要准确核定经济性质,依法登记注册。对名为集体而实际完全由个人投资的企业,必须依法明确其财产性质。已按国有、集体企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按其真实经济性质重新登记。对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手续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抗拒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八、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坚决制止诱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无偿交公”或向集体“过渡”等错误做法。


  九、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都要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凡涉及到个体、私营经济的法规、规定、文件和措施等的出台,必须报经同级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个体、私营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个体私营经济方面的政策研究,办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登记注册,要加强指导,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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