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8 生效日期: 1995-04-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发展的方针 
  1、充分认识新时期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发展。是我们党的方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兴利抑弊,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方便人民生产、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重要增长点。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潜力很大,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将会保持一个良好的发展势头。我们要在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和积极发展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同时,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强指导与管理,使个体私营经济有一个更快更好的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扩大从业人员范围。除已允许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可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退人员;离退休人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外地来津人员。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其在原单位1993年前的工作时间可视为交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与1993年后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退休后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合并计算的年限及比例计发养老保险金。 
  外地来津人员在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经济效益突出,为天津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可向户籍部门申请按有关规定入籍天津。 
  4、实行放开经营。除国家明文规定限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不准从事的行业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生产经营。符合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私营企业,可以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钢材与民用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者要求的行业、类别,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定、登记或变更。任何单位不得以私营为由加以限制,或借“行业管理”之名搞垄断经营。 
  5.自主决定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独资经营和联合经营;可以承包、租赁、兼并国有或集体企业;可以向国有、集体企业参股,实行股份合经营;也可以引进外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论哪一种经营方式,均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应政策待遇。 
  6、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注册资本达不到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但能够满足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需要的,可以申请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开办科技型私营企业,雇员人数可以减至4人。出口创汇产品占产品总数30%以上,或产品获我市名牌产品称号及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名称可直冠“天津市”。 
  7、简化办照手续。凡符合申办条件的城乡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城镇人员同时需持职业状况证明),直接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任何部门规定办理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均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根据经营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关部门可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和行业管理。 
  8、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现行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办理。在批租价格和使用年限上与国有、集体企业一样对待。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外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来我市生产经营。各区县在做好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划定地方,批租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集中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闲置和房屋和场地,经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能租借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用地。 
  要把维护市容环境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统筹考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需要临时占道经营,经占道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街道两旁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但不得违反规定乱设摊点。 
  9、完善财税政策。军烈属、社会救济户、孤寡老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 
  私营企业从事科研、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承揽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和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下列费用可以税前列支:(1)有凭据,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款,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2)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3)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支付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私营企业对房屋进行装饰修缮和对设备进行改造的费用,数额较小和可一次进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列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私营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确定折旧幅度。 
  10、私营企业自行决定内部分配。私营企业按照年人均4000元的标准税前列支工资。经济效益好、财务管理严格的私营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率增长幅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定工资总额的试点。企业自行决定内部分配方法,个人工资超过交纳个人所得税批准的部分要照章纳税。 
  11、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银行和信用社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贷款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积极提供贷款支持。 
  为缓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目前资金紧张状况,工商联(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在本会会员中开展以服务为宗旨的资金互助活动。 
  12、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做生意,投资办厂和商务考察,可申办出国(境)手续,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邀请外商来津考察、洽谈,可持证明材料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发出邀请函电;参加政府部门或团体组织的出访,由组团单位按因公外派的程序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正常的涉外活动要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申请进行自营进出口试点,市外经贸委按照现行规定负责办理申报手续。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13、设立“天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会”。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的工商行政管理费中,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天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需要重点发展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和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使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区县可以从返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项税收中,通过收列支办法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重点扶持和奖励。 
  14、多方面开展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根据需求情况,适时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办一些短期培训班,定向培养所需人才。私营企业需要高级人才,可通过有关高校委托培养方式解决,也可经市有关部门同意,企业出资派员赴国外学习。 
  15、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通过制定实施鼓励政策和开展各项服务,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和我市经济发展布局要求,积极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发展投入少、产出多、技术含量高的项目。要减少盲目投资,严格控制技术落后、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在农村鼓励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养殖以及修理、运输和服务等行业。 
  市和区县经委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创名牌产品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帮助做好科研开发、产品与技术鉴定和技术引进等项工作,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产品水平。 
  三、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6、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是其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和吊销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缴。违反规定和缴营业执照,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扣缴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市工商、税务、市容和公安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者,保护依法经营者的利益。 
  17、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市人民政府已经取消的对国有、集体企业的收费项目和罚款规定一律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收费和罚款,要持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执法证,并开具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罚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提出控告,有关部门要坚决查处。 
  要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吃、拿、卡、要”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8、私营企业必须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应得利益。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应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执行。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搞好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对从事危险性较大工作的职工必须办理人身保险,私营企业还应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一样,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9、认真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的待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军、招工、进修培训、评选劳动模范;生产工人可以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在内的技术等级考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现行办法申报参加技术职称的评审和考试,经评审和考试合格,可获得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积极开展教育,强化监督和管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0、坚持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市、区、县有关部门和工商联(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做新型社会主义的劳动者。 
  21、抓好经常性的监督和管理。市区县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把监督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旅店、饭店、文化娱乐和废旧物资回收等行业的管理,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漏税、搞色情服务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违法乱纪行为。 
  22、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凡有党员、团员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协基层协会,应按照党章、团章规定成立党、团组织。私营企业党、团组织由企业所在区(或街道)、县(或乡镇)党和团的组织部门管理。城区个体劳协或基层协会党、团组织,由区个体劳协或街道党、团组织部门管理。农村个体劳协基层协会党、团组织,由乡镇党、团组织部门管理。党、团组织要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搞好生产经营。 
  23、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能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行政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 
  24、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建立市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设组长和副组长,由市领导同志担任,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参加,负责研究确定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协调各职能部门。市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市联席办公会议的具体工作。工商联要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配合党和政府的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各区县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 
  25、把个体私营经济列入全市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和区县要把个体私营经济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对需要重点发展的私营企业,要帮助解决资金,场地和水电供应等方面的问题。 
  26、不断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要注意总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经验,评选先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27、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办法。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以上精神,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