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20个单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20个单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办发(2001)10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工商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劳动局、市公安局、
  市技术监督局、市土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容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化局、市教委、市交通局、市城管支队、市消防支队、南昌供电局、市洪城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0个单位制定和完善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现予转发,望各承诺单位认真履行。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8日
南昌市工商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对新登记申领个体执照的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不含老户重新办照者)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规费。
  2、科技人员新办私营企业,其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抵充部分注册资(本)金,抵充比例可达20%,属于高新技术的可达35%。
  3、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其它行业和商品均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各行业、各单位为本部门利益设置的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不作为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的,可保持原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变,继续使用原公有制企业品牌等无形资产,工商部门给予执照变更方面的便利。
  5、凡申请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外),凭身份证和经营场地证明即可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给予一切便利。
  6、缩短办照审批时间。对符合要求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执照者,办照时限由法定30天缩短为7天。
  7、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工商所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8、严肃政纪,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保护个体私营业主的财产不受侵犯。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9、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将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和内容、程序等在窗口部分张贴,向社会公开明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10、认真制定、严格执行《南昌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严禁以各种形式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推销商品和征订书刊报纸等。
  11、工商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挂牌上岗,亮证稽查。
  12、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违法经营活动,建立公平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3、私营企业在动产抵押登记、商标注册、各种荣誉称号及驰名商标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工商部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14、充分发挥个协,私协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进一步搞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内部管理层的综合素质。
  15、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精神文明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到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勤劳致富。
  南昌市工商局举报投诉电话:6237804
  受理部门:市局监察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一、做到三个“一样”
  1、在立案上一样
  全市两级法院都要设立立案接待室,认真做好审查立案工作。对于个体户、私营企业的起诉,保证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样,在一周以内迅速立案,或明确答复不予立案的理由。
  2、在审判上一样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及各乡镇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均要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可采取法官独任制,并配备一名书记员。审判案件时,对个体私营者的案件,要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的案件一样,平等对待,依法处理。要把办案的标准统一到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上来。
  3、在执行上一样
  在执行工作中,全市法院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对个体私营者在应该采取有关执行措施时,要与对待公有制企业或公民一样。特别是在采取收缴、查扣物资措施时,必须依法办理法律手续。


  二、做到六个“不准”
  1、不准对案件久拖不办
  对于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一周以内迅速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明确告知不予立案的缘由。在案件审理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审结案件。不准无故延长审理期限,久拖不办。
  2、不准超标准收费
  全市两级法院推行执法公开制度,公开张贴受案范围、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和执法办案的简要程序,特别不准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诉讼费。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对收取实际执行费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前,尽量少收个体私营者的实际执行费用,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不准违法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先入为主,不因人而异,更不准徇私枉法,违法偏袒任何一方。做到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4、不准在审判中搞“暗箱”操作在庭审过程中,坚持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说理、认证和宣判七个“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审委会,合议庭合议等不能公开的以外,必须公开进行,不准搞“暗箱”操作。
  5、不准以“扣押人质”方式促执行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执行中那些确实不具备偿还能力的被执行方的个体私营者,不准违法采取“扣押人质”的方法促执行。应严格依照法律,多做说服工作,使被执行方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短期内执行人确无偿付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决定中止执行。
  6、不准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对被执行的个体私营者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时,必须以抵偿债务的份额为限,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也不得重复查封。根据我国民事执行的社会主义原则,还应做到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绝对不能出现家徒四壁之类的执行结果。
  南昌市检察院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执法观念,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准确把握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特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办案质量,做到办案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并重,切实保护个体私营业主的积极性及其合法权益。对于被个体私营经济以控股、参股、租赁等形式参与经营的国有企业中发生的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尤其是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所谓“红帽子”企业中发生的类似犯罪,要正确掌握政策和法律,认真甄别,依法慎重实施检察行为。
  3、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犯罪就是为经济建设最重要最直接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严厉打击各种严重侵害个体私营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快捕快诉。特别是对破坏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以非法借口干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自主经营权、合法财产处分权、劳动用工权等构成犯罪的,以及利用职权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敲诈勒索,破坏、哄抢财产等犯罪行为的,要加大打击力度。
  4、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止检察机关经商,严格执行九条办案“卡死”硬性纪律,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纪律约束,优化执法环境。严禁向个体私营经济乱罚款、乱收费、拉赞助等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检察行为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造成的干扰。
  5、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正确、妥善处理好与个体私营经济有关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贯彻公平、平等、公正的原则,认真受理个体私营业主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决不服的案件。对侵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审判不公的案件坚持提起抗诉,依法维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6、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检察办案与重点私营企业建立联系,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建章立制,强化管理,依法经营,堵塞漏洞,预防犯罪,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帮助。
  7、积极在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中开展相关法律宣传、咨询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活动,帮助其学法、用法、守法,既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不损害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使他们做到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勤劳致富。
  8、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为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市的迅速发展提供服务。
  南昌市劳动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凡私营企业有关人员申请出国、出境政审的,手续齐备后,三天内审批完毕。
  2、个体私营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保职挂编的,材料齐备后,当日办完手续。
  3、个体私营企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随到随时接待,告知应准备的材料和办理程序,组织检查鉴定后三周内作出结论通知企业。
  4、个体私营企业办理养老、失业、工伤或生育保险业务,各种材料齐备后,保证一次性办完。对个体私营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停保,先由企业每月25日前携带单位报告、单位停保人员辞退手续到社保机构申报停保,社保业务人员5日内上门核查后办理。
  5、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随到随时接待,符合受理范围的,立案后60日内结案。
  6、设立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举报接待室,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6612932,及时受理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属于立案范围的,7日内立案,30日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的,不超过60日。
  7、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随到随时接待,并告知应提供的材料和招用程序,实行快捷服务。
  8、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私营业主中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其家属,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优先办理调入手续。
  9、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我市紧缺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各类管理人才,应聘到我市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工作的,可凭原始学历证书和相关证明优先办理调入手续。
  南昌市公安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公安工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
  1、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民警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宽严相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严格依法文明行政,切实保障和维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2、凡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经营的行业和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限制和干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
  3、严厉打击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敲诈勒索、破坏、哄抢财产等行为,切实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产不受侵犯。
  4、凡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查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物资或商品,必须当场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发的收缴、查扣物资商品清单送达业主。由于执法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5、严禁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索拿卡要,以及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6、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济案件,严格立案审批手续,严禁插手经济纠纷和越权办案。
  7、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
  8、凡属治安部门发放的证、照,只要个体私营业主提出申请,又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手续完备,各级治安部门必须尽快办理,不得借故刁难,互相推诿,故意拖延。
  9、凡列入治安部门管理的行业,除当地派出所和各级治安部门依法进行日常管理和节日安全检查外,其它部门不得跨区域、跨警种越权检查和办理治安案件。
  10、对私营企业到国外境外兴办企业,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放宽限制,简化手续,加快审批,提供便利。
  11、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家属,在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后,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属农业户口的,优先解决“农转非”指标。
  12、凡私营企业引入我市紧缺专业的外地生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经户政部门审核实后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13、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来我市经商办企业,连续三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并在我
  市购置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房产面积,业主夫妇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可解决“农转非”指标。
  14、对个体私营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及其转籍、审验车辆上户、过户的,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尽力办好。
  15、对个体私营者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保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公正处理。
  16、公安消防部门对送审的个体私营企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含装修工程)应当及时审核。从申报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在七个工作日之内,重点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即为同意。
  17、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个体私营企业,按规定程序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后,连同县公安消防部门初审意见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市公安消防部门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对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经审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后,由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核发长期或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四、坚持从严治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8、坚决按照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要求,严禁公安机关、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杜绝公安机关利用职权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搞不平等竞争,影响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19、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的力度,对外公布举报电话:6772115转2221、2223。对举报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合法权益,索、拿、卡、要以及搞“三乱”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广泛征求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
  20、清理我市现行治安管理规章,对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适应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南昌市技术监督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一、转变思想观念,消除思想障碍,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站稳双脚,打出双拳”的总体思路和“山海计划”,深刻领会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内在涵义,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统一思想,消除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认识上的种种思想障碍。
  2、技术监督工作要站在从根本上全面振兴南昌经济的高度,增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紧迫感、压力感,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发展国有、集体经济摆上同等重要位置,积极营造有利于个体私经济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真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增长源。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3、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自觉接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达到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
  5、从市局机关做起继续深入开展机关兑现服务承诺测评活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机关作风整顿,积极推进机关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改进机关作风。
  6、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的规定》。
  7、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的决定》,任何部门不得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强行推销商品、书刊报纸等,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负担。
  8、按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收费检查机制,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9、凡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经营的行业和项目,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合法财产处分权,劳动用工权。
  10、各部门应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类检查行为,除涉及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统一部署的检查活动外,将涉案检查的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和对我市地方名优产品有冲击的外地不合格产品上。
  11、行政执法人员外出执法要两人以上参加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使用国家统一制发的收费和罚款收据,查扣的物资商品要开列清单送达业主。由于执法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12、对涉及个体私营经济的收费项目和文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按规定申报列入《南昌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新登记申请个体执照的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城镇待业青年,根据具体情况免收或减半收费。
  13、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加强《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学习,免费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增强个体私营经济业主的法律、法规意识。
  14、充分利用人才、技术优势。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培养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加强个体私营企业技术基础工作,促进个体私营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15、主动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16、帮助生产不合格的个体私营企业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17、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宣传我市产品质量好的个体私营企业,重点支持一批私营企业实现规模生产经营。
  18、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采取积极主动的办法与有关私营企业合作,对假冒我市名优产品的行为进行联合打假,为我市个体私营企业保驾护航。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服务承诺,确保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9、公开政务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实行亮牌服务,履行服务承诺,对外窗口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用语,办事认真,服务周到,讲求效率”。行政执法队伍做到“树立公仆思想,严格执法,廉洁高效;服务市场经济,扶优治劣,爱岗敬业”。技术服务机构做到“用科学的技术,科学数据,科学手段,科学态度实施科学的服务。”
  20、规范抽检制度。对同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三个月内不重复进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可以互用。对企业提供的抽检产(商)品抽检后如未破坏的应如数退回企业,不得任意截留。
  21、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多方收集意见,实行“行政执法,技术服务工作和廉政情况反馈制度”,自觉接受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廉政监督制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外公布举报电话:8621289
  南昌市土地管理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一、程序简化: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前来我局办理土地批租、建设用地、申报发证等各项手续时,视同市改制企业一样从简从速办理。在各方面资料、文件批文齐全的情况下,办理土地批租13个工作日,办理土地征拨手续8个工作日、办理土地登记发证7个工休息日。


  二、政策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发展生产需要获取土地使用证的包括新用地、转让地、履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的,只要国家政策不是绝对禁止的,我局将在政策上探索施行。


  三、经济优惠
  1、按洪府发[2000]12号文“用地价格政府收益部分应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及项目类别给予20%-50%的优惠”。
  2、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视不同情况适当优惠,交纳时间当放宽。
  3、土地使用收取土地收益金时优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决定》下发后,新户自领取工商执照之日后,享受三年优惠:第一年全免按规定需交纳的土地收益金,第二年免收50%,第三年免收30%。


  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和敲诈勒索,切实保护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举报投诉电话:6773514。
  南昌市卫生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公开办事程序,实行卫生行政公示制,将本部门卫生行政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和时限、收费标准公示,提高卫生行政的透明度,使个体私营经营户能对我局的管理职能,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做到心中有数,将我局卫生行政管理置于个体私营经营户的监督之下。
  2、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营户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从事餐馆、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歌舞厅,美容美发以及其他公共卫生项目经营的,均按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要求予以积极扶持。
  3、对于来我局办事的个体私营经营户,要热情接待,对符合条件的办证户严格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审核发证,对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要进行指导帮促,对确不符合办证条件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向其说明原因和理由,劝其转营其他项目。
  4、对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城镇待业青年给予优惠政策。免费为他们提供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技术咨询,免收审查费、产品申请审批费、样品前处理费。
  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执法检查,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检查,亮证检查。执法检查中,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的经营户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对违法情节较重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6、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个体私营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滥施处罚、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执法的害群之马。
  7、市卫生局将加大对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发展个私经济承诺兑现的督查,实施卫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个体私营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8、实行卫生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91-683337
  6),受理个体私营经营户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投诉做到有接待,有记录,有调查,有结果,有反馈,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投诉人(匿名举报人除外)。
  南昌市环保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转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环保意识,积极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在依法办事的同时,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当参谋,献计策,提供环保信息和技术服务,帮助解决环保难题。
  2、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环保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环保产业(包括利用三废作原料从事生产、加工的项目)。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环保产业,在环保贷款方面实行政策倾斜,优先扶持。
  3、免费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4、下放审批权限,凡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由核发工商执照的同级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保审批。
  5、简化环保审批程序。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自收到其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6、严格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污染纠纷、信访投诉采取登记检查制度,稽查人员必须持证检查。市环保局督查办对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7、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准借工作之便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吃、拿、卡、要;不准接收礼金、礼品;不准无故延长办事时限,不准提供虚假的监测数据;不准超越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排污费,不准乱罚款、乱收费。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6771029、6768858
  南昌市市容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公开办事程序。按照《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我局制定的《各科室办事程序》,实行“三公开”:即办事程序公开、审批时限公开、相关的规定条文公开,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三公开”的内容打印后张挂在办公地点,办事程序中明确每一道手续的责任人,以确保前来办事的人员一看即知。
  2、强化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在办事、审批的过程中不得吃请及索拿钱物,发现违纪现象,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局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或变相摊派任何物品和费用。举报设诉电话:6792097、6772318。
  3、对个体私营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继续保持和进一步完善登记、督办制度。
  4、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均持证亮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的依据和内容。将已实行的监督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坚持下去,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实行考核上岗制,每年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期培训,重点内容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使执法人员始终保持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6、严格按政策收费。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卡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不超标准收费,不重复收费。针对目前市容系统的四项有偿服务收费,即垃圾袋装费(3元/月、户)卫生费(10元/年、户)、垃圾代运费(含处置费,具体标准为洪价工字(32)号文件)、门前三包费(按门前宽度5元-10元/月)进行严格控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超标准收费的,立即予以清退。
  7、公开服务承诺,提供优质服务。对所有有 偿服务内容和项目制定公开服务承诺措施,做到有收费就有服务承诺,并在收费审核工作完成之后向社会全部公开。
  8、改变环卫设施单纯公有、完全依赖政府投入的状况,建立社会化、多元化融资建设的新机制。尤其鼓励个人与私营经济投资建设公厕及垃圾处理、废弃物利用等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9、转变环卫公用设施只能由国有独家经营的观念,建立各种所有制并存,以设施创造经济效益的新机制。允许将公厕经营权拍卖或承包给个体、私营经营者,切实解决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10、坚持做到户外广告设置、渣土清运审批在窗口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十天内办结,渣土清运审批四天内办结。
  南昌市国税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各级国税干部树立全市一盘棋的观念,提高对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国税部门为经济工作服务的责任意识。按照依法治税、优化服务、规范管理的要求,引导个体私营业主树立自觉依法纳税的税法意识,同时提高国税部门服务质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方便、宽松的税收环境。
  2、对新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城镇待业青年(不含老户重新办照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向当地主管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国税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递交齐备的资料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3、对下岗职工、特困职工和民政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仍按市政府洪劳发[1998]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免收税法培训班的培训费。
  4、对新设立的专业市场,以及安排下岗人员工作的再就业工程,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时间上门办证的形式,为其提供办证的便利条件,并且办证所需的工本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收任何费用。
  5、对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的业户,可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生产经营所需发票。税务部门在自申请人办理完有关手续后,随到随办。
  6、对私营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纳税人递交齐备的手续、资料次日起,十日内调查完毕并答复。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在十日内办理完资格认定手续。
  7、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建帐或暂缓建帐的个体业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社区服务、家庭加工、前店后厂等方式从事生产、加工的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其生产、经营地理位置的实际情况,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税负低于同行业标准。
  8、对于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的个体私营业户,在报表、资料、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9、在具备持卡纳税的地域,全面推行纳税人持“牡丹卡”申报纳税方式,为个体私营业户就近纳税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10、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各办税窗口的职责范围;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办法;公开服务标准,让纳税人清楚服务项目、标准和范围;公开收费标准,凡是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要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违章处罚标准,定期将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结果和依据公开;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将税务人员守则、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公开;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电话,设置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话:8308594。
  11、税务人员上岗工作时,全部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服务牌。开展税收检查工作要出示全省统一格式的《税务检查证》,并做到税容整洁,文明执法。
  12、全面加强国税队伍廉政建设,加强自律,严肃政纪。狠刹在对个体私营经济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投诉国税人员违纪现象,受理国税机关在十日内进行查实并作出处理,同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结果。
  13、各级国税部门要将落实《决定》的各项措施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实行局长负责制,并纳入对各级国税部门领导年度工作的考核。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专门小组,每季度对《决定》中的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适应形势需要,推进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按照新税制的要求,尽快转变旧的征管模式,推进征管方式的改革,逐步实现征管工作现代化,提高征管工作科技含量,优化行政服务。
  2、以现代化管理手段促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税银一体化管理模式,减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成本,为他们就近纳税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今年上半年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划卡缴税面达到80%,今年年底达到90%,力争达到100%。
  3、进一步完善公开办税制度,规范执法,文明行政。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对税务干部认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开办税制度,对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到“八公开一监督”,即: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邀请部分企业有关人员作为地税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优化服务制度,热情为纳税人服务。深入持久地开展“民主评议地税行风”活动。通过完善公开办税制度,规范执法,文明行政,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廉洁行为,举报投诉电话:8337747、8313042。
  4、下岗职工组织起来新办的私营企业,自办妥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能够提供相关证件(如下岗证、身份证等),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一律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5、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对减免所得税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
  6.6万元以内,由市地税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6。6万元以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6、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兴办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在首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时,凭法定证件及《下岗证》给予免收工本费优惠。
  7、地税干部上岗工作时,全部按规定着装上岗,进行检查时出示全省统一格式的《税务检查证》,并做到税容整洁、文明执法。
  8、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取消历史遗留下来的聘用协税员收税的做法,由地税门直接征收税款。
  9、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在资料、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地税机关举报承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地税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受理地税机关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实,特殊情况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作出处理,同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结果。
  11、加大税收法律宣传力度,经常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举办税法知识学习班,教育和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自觉纳税,同时充分维护和尊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听证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法律授予的权力。
  南昌市文化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来我局办理审批项目的,我们将积极热情地为经营者提供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业务手续、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只要材料齐全,我们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
  1、歌厅、舞厅、卡拉OK(含附属设备的卡拉OK的茶座、餐厅)、音乐茶座,合格者在5个工作日发放《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
  2、电子游戏室、大型模拟娱乐场所、桌(台)球、营业性游乐场,合格者5个工作日发放《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
  3、社会文化艺术培训、字画装裱、美术工艺品展销、拍卖、合格者5个工作日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4、歌乐手及演职人员办理许可证项目,合格者2个工作日完成;
  5、音像制品放映、零售、出租项目,合格者5个工作日完成;
  南昌市教委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允许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向银行贷款或以股份制形式筹措办学资金;
  2、允许民办学校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自愿对学校建设的赞助,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育设施的添置;
  3、允许民办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4、民办学校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民办学校还可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吸收公办学校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
  5、民办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用;
  6、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评先、就业、公交及其它社会活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南昌市交通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申请开业,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许可手续,对不具备条件的立即给予答复。相关开业手续齐全后,一天之内办完车(船)营业运输证和技术资格证等证牌。
  2、办理车(船)异动手续,具备条件的一次性办完。
  3、新增运输车(船)、变更经营项目,只要条件具备,一天内办完相关手续。
  4、新增道路客运线路,在权限之内的二天内完成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5、办理水上货物运输手续,开具道路运输非营运路单,条件符合的随到随办。
  6、办理补证和报废手续,只要材料齐备,随到随办。
  7、证牌年审时,符合条件的当天审验完毕。
  8、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一般在七天内作出调解。
  9、对到港的实载货运船舶,及时按有关规定指泊卸货。
  10、对水运服务业户组织的货源,积极调备船舶装运,做到接、承、运一条龙服务。
  11、发现水上航行船舶求助,及时出艇,尽力救助。
  12、对业户有关交通运输市场方面的投诉,在一周内查清和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以上
  1至7条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由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按20元/天向业户支付误工费赔偿。
  南昌市交通局举报投诉电话:6809340、6809546
  受理部门:监察室、法规科。
  南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举报投诉电话:6809604
  受理部门:法监室。
  南昌市港航管理处举报投诉电话:6836796
  受理部门:政工科。
  南昌市城管支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消除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认识上的种种思想障碍,加大整治发展环境的力度,加强自律,规范执法,文明行政,严肃政纪,进一步优化我市个私经济发展环境,为使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而作出努力。
  2、严格履行职责。市城管支队受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房产管理、建筑管理、人民防空等七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各大队不得越权执法。
  3、推行服务承诺。遵照“城管即服务”的宗旨,向社会庄重承诺:政治坚定,廉洁勤政;严格执法,办案规范;文明执勤,心系市民;制止三乱,公开政务;简化手续,方便用户;来信来访,限时处理;杜绝吃请,端正行风;接受监督,取信于民。
  (1)依法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实行监察;
  (2)依法对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行监察;
  (3)依法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监察;
  (4)依法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监察;
  (5)依法对房产管理实行监察;
  (6)依法对建筑市场管理实行监察;
  (7)依法对人民防空管理实行监察;
  (8)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4、参与由南昌市市容局牵头对户外广告媒体设置的七家联合审查;参与由南昌市办证中心组织,市规划局牵头对临街店面装修的四家联合审查;参与由市容局牵头对临时占道设置广告的三家联合审查;参与由市商品流通市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对设置市场的论证工作,不延误审批。
  5、城管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标志,挂有本人照片的上岗牌上岗,着统一制服。处理违章主动出示《城建监察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还要向当事人说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不佩戴统一标志,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不接受询问、调查和处罚。
  6、对待群众举报、告状、求助、办事要热情、热心、严禁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或耍特权、抖威风、故意刁难群众。
  7、在执勤执法中必须做到举止端庄、严格执法,使用规范文明用语,按规定敬礼。严禁辱骂、殴打群众。凡在不文明执法,造成激烈纠纷影响队伍形象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8、严禁乱罚款。全体城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的法规和政策。对确需罚款的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理。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大队执行,报支队业务科备案。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严禁罚款不开收据或多罚款,少填写款额。对乱罚款造成极坏影响的,一律解聘。
  9、严格遵守对违法(章)处罚的程序,按规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10、收缴、查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物资或商品,必须当场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发的收缴、查扣物资商品清单送达业主。如因综合整治来不及填写的,则事后清理物资时要填写清单,经办人签字,领导签署意见。由于执法不当,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11、当事人受处罚后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支队法纪监察科报告委托机关组织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的,城管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支队业务指导科审核并报支队领导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罚款决定罚款收缴两分离的规定,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13、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吃请、不受礼。严厉打击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敲诈勒索行为,切实遵守“城管员廉政十不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不构成犯罪但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聘。
  14、充分发挥城管行风监督员、新闻舆论和直属一大队及支队法纪监察科的监督检查作用。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消协以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代表担任城管行风监督员,直接听取和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加强与用户的联系,按管辖范围,各辖管片内的城管人员向住户、用户、单位散发联系卡,公布执法范围、联系方法、投诉途径。
  15、按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咨询和投诉。支队设立举报中心,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电话号码5226167(白天)、5225325(晚上)。凡业务咨询,请拨打业务科电话:5225573,做到热情接待、百问不厌、严格按规定办事,踏实为用户、市民排忧解难。接到投诉人的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调查,属支队监察职责范围内的,72小时内给予答复或解决。
  南昌市消防支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1、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消防监督干部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坚决消除“四难”现象,各基层消防大队坚持实行24小时干部值班。
  2、严格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个私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3、严格落实消防部队向社会公布的“有险必救、有难必帮”的承诺。
  4、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各基层消防大队都要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量化办事程序、办事制度。
  5、减化消防办事程序。对下列消防审批、审核、备案项目予以取消。
  (1)建筑消防设施经营机构资格许可;
  (2)建筑室内装修消防许可;
  (3)消防产品销售、维修许可;
  (4)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
  (5)消防产品质量认可;
  (6)进口消防产品、设备消防登记备案;
  (7)外省消防产品来赣销售登记备案;


  二、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我市个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6、一般建筑、项目消防审核自消防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
  7、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有自动系统的工程项目消防审核自消防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
  8、自动系统质量检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完成;
  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审核项目自消防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
  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办理自消防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
  1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自消防受理之日起,6日内办理完毕;
  1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核自消防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3、今后凡建筑消防审核、工程竣工验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审核、发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核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格处理违纪、违规责任人员。
  14、对违反承诺措施责任人员,严格按支队警官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15、公布消防支队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6235933。
  南昌供电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市中、城东、城南、昌北四个分局事故紧急修理班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报修服务。在接到客户的用电报修信息后,抢修人员在45分钟内赶到现场。
  2、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七天在江西日报上刊登停电通告,临时检修停电,每天在江南都市报、都市消费报、南昌有线电视台、南昌电台发布次日停电预告。对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客户,根据客户要求,在佳讯传呼台提前24小时发布停电通知。
  3、在各营业厅公布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办电程序和制度,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客户在营业柜台办理用电业务、交费及查询,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4、客户提交新装、增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装表送电。对于有工程项目的,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速送电。
  5、各营业厅实行无周休日制度。
  6、严格供电服务纪律,改进服务作风,不以电谋私,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7、南昌供电局服务电话:
  报修服务电话投诉和举报电话
  市中分局6249155 6249134
  城东分局6249464 6249162
  昌北分局6249455 6249052
  城南分局6248314 6248310
  南昌供电局6781701
  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为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业户提供优质服务。我司决定对市场业户作出如下承诺,继续推行办事公开程序化,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店面租赁。凡符合租赁市场店面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业户承租手续,原则上一天之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三天之内办完。


  二、店面过户。凡手续、材料齐备的,在规定办理的时间内一次性办理完毕。


  三、房屋维修及店面内的水电维修。对小型维修在一天内修复完毕,一天内修复不完的,在当天内安排人员及时进行维修。


  四、业户安装广告、招牌及店面装修,只要符合规定,资料齐全,三天内完成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场内所有的公共设施维修,如下水道堵塞,路面积水等,当天内予安排施工,并尽快修复。


  六、对业户反映的问题,在当天内给予答复。


  七、对业户有关市场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投诉,在一周内查清和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南昌市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承诺措施
  1、用水业务受理
  (1)凡在本公司供水范围内申请开户、增容等业务,请用户到公司用水报装服务中心(地址:叠山路395号)提交书面申请(昌北地区的用户请到长陵水厂,双港营业所办理。长陵水厂地址:新建县长征路147号,电话:3752122;双港营业所地址:蛟桥镇双港路,电话3800076)公司将热情接待。
  (2)用户申请用水应按《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填写正式用户申请表。公司用水报装中心在接到申请表三天内给予答复。
  2、供水工程设计申请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如具备供水条件,公司用水报装服务中心三十天内完成查勘设计。
  3、供水工程施工
  (1)供水工程施工执行国家施工规范。
  (2)个人安装十五天内完成,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
  4、供水水质
  (1)水质标准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2)水质检测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GB5750-85)。
  (3)全市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8%。
  5、供水压力
  (1)市区管网干管(直径300毫米以上)末端不低于0.1兆帕(不含在因水源短缺、停电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等外部因素造成的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
  (2)市区管网压力合格率达到96%。联系部门:公司调度室 地址:南昌市沿江南路294号电话:5234705(昌北地区请与长陵水厂、双港营业所联系)。
  6、抄表收费
  (1)公司营业部门对用户每月抄表一次,抄表人员要认真及时发送水费通知单。抄表、收费人员持证上岗,讲究文明礼貌。
  (2)抄表准确率达到97%。抄表误差不超过士5%(因表位堆埋、水淹等情况影响抄表的除外)。
  (3)对拖欠水费逾期两个月的用户,按规定应停止供水,在停水前须预先向用户发出通知。
  有关水费业务问题,用户可到营业处查询。
  联系部门:城北营业处
  地址:叠山路409号
  电话:68238726821934
  城南营业处
  地址:井冈山大道699号
  电话:6107734(昌北地区请与长陵水厂、双港营业所联系)。
  7、供水设施维修
  (1)提高维修质量和水平,确保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管网修漏及时率达到97%、管道渗漏需停水维修的要及时通知有关用户。
  (2)对市区供水设备、设施的突出事故要及时抢修;
  直径在300毫米以下水管修复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直径在300毫米到800毫米以下水管修复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直径在1000毫米以上水管修复时间不超过96小时;
  (由于交通、道路或其它障碍无法以进行修理的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除外)。
  联系部门:工程公司
  地址:南昌市团结路5号
  电话:6522445
  (昌北地区请与长陵水厂、双港营业所联系)


  四、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在对外服务中因工作失误给用户造成损失按以下规定给予赔偿;
  1、公司用水报装服务中心在接到正式用户申请表后不按时答复的,每延误一天赔偿用户10元。
  2、公司用水报装服务中心不按时完成查勘设计,每延误一天赔偿用户10元。
  3、供水工程施工未按合同如期完工,每延误一天按工程造价5‰赔偿用户。
  4、全市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8%,每降1个百分点赔偿1000元。
  5、全市供水压力合格率达到96%,每降1个百分点赔偿1000元。
  6、管道爆管不及时维修,延误一天,赔偿1000元。
  7、在抄表收费中,未按规定抄表收费一次赔偿用户20元。
  8、在对外服务过程中,如违反职工道德规定与用户发生争吵,赔偿用户20元。五、投诉程序
  1、公司设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监察小组,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受理用户投诉。
  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南路294号公司监审处。
  电话:5234684
  2、监察小组对于用户的投诉,要在七天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投诉人,否则,每逾期一天,向用户赔偿10元延期费。
  用户若对投诉问题的答复不满意,可向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投诉。
  联系地址:南昌市民德路401号(经济大楼八楼)
  电话:6770777
  3、举报窃水、违章用水和损坏供水设施者,给予50-100元奖励。


  六、咨询服务
  要想了解公司对外服务情况,或有什么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与供水处联系。
  地址:南昌市沿江南路294号
  电话:523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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