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非共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的精神,进一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市经济实力,现结合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手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 
  二.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范围、注册登记条件、经营方 式,简化审批程序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加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引导个体私营 企业完善经营机制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大力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地方经济 
  五.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企业发展 
  六.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个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七.重视教育引导,强化监督管理,促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手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劳动就业,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于加速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合条件。 
  充分认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差距,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步伐。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从总体上看,个体私营经济总量少、规模小、速度慢、水平低。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抓住机遇,放手发展,正确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实现总量和质量上的新突破。对个体私营经济,不限制发展速度和规模,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限制发展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比列、发展形势。要在发展上积极创造条件,在服务上提供方便,努力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把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增长点,运用多种形式,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通过共有企业改制,转化一块;按照股份制原则,混合一块;积极对外开放、搞活引进一块;立足西宁实际大力培养、发展一块。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着力于培养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水平高的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集团,实际规模经营,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相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领域发展,私营企业要力争高起点,高效益。 
  二.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范围、注册登记条件、经营方式,简化审批程序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外又规定外,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 
  除了在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外,鼓励其他人员经本单位同意,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经营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专营、专卖商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生产方式。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租赁或者购买荒山荒地,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和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待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备案登记,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对经营的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减免有关费用。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自行规定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对申办科技型、外向型和生产加工型的私营企业,只要基本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核发《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加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完善经营机制 
  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参股,控股或者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允许个人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并参与收益分配。积极引导私营企业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者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就业的,按照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创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完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把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个体,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职工要依照《西宁市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大力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地方经济 
  外埠人员来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可以凭借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支持私营企与外商、港、澳、台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或者与发达地区企业开展横向联合。外埠人员来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参照《西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企业发展 
  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大科技投入,引进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咨询企业。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等。允许将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为注册资金。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相互入股、参股、兼并、组建新企业。鼓励和支持创办私营科技企业。私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与国有科技企业同等待遇。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其档案。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或者科研成果,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以鉴定,合格者应发放证书。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科技和管理人员纳入正常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晋升、分别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转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按照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六.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个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西宁市各专业银行、市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开户、信贷、结算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房产、财产、土地使用权和有价证卷抵押贷款。市商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的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私营企业应该同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新办的独立核算而且财务制度健全较大生产型、科技型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购买新设备、新产品开发等扩大再生产的,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起上缴的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贫困地区新开办的私营企业和为残疾人提供收入的私营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关部门要督促、帮助其建帐建制,加强和规范会计核算。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其合法发票作为消费凭证。对生产出口创汇产品的私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要符合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涉及土地的各项费用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场地,房屋等,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后,出租、转让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工商企业用闲置厂房开办各类市场,吸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场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获准使用的场地或者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者侵占,的确要拆迁的,应该妥善安置。个体经营的科技咨询、修理、服务、手工加工业,在符合环境和卫生要求下,经过批准可以利用家庭住所作为场地。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以及从业人员,在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一视同仁。 
  本市菜市场进入城区规定市场经销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持《自产自销证》的,可以按照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凭证,除了原来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扣缴或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都是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其个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违反规定,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法律赔偿,并且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合法规和政策的行政性收费、罚款、集资和各种摊派。经过批准的各种收费,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对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和各种摊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抵制。对举报属实的“三乱”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七.重视教育引导,强化监督管理,促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提高自身的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按照党、团、工会章程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党、团、工会组织。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劳动监督管理,确保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的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的环境保护意识,禁止新上危害环境且没有治理能力的项目;项目有无污染危害的认定,由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导致公司财产受损或造成污染事故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加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文明生产,文明经营,禁止乱搭乱建,乱摆乱放,点外经营等行为,切实做好包绿化、包卫生、包门前的“门前三包”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负责,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的新形势,建立新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统计方法,认真开展统计抽样调查,使之纳入整个国民经济的统计范围。 
  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理顺经济关系,明晰产权。原来挂靠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求脱离挂靠关系,自主经营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其理顺关系,并且继续帮助其发展。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偷税、漏税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要法办。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不设主管部门,某些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只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归口管理。“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对城乡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制定规划、研究政策、提供服务,综合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责。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工商、税务、地税、财政、公安、土地规划、城建、人事、劳动、科技、城管、卫生、交通、教育、文化、技术监督、环保、统计、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搞好服务,要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配套扶持措施,形成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强劲合力。各级人大、政协要发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使他们有更多表达自己意见和要求的机会。各级工商联要继续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界人士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各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自律作用,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新闻媒介要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西宁市以往颁发的有关文件若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西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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