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4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个字[2002]第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非公司企业法人、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5月1日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手续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新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将旧版营业执照中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字样处一律改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版非公司企业法人、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左上角均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无色莹光防伪标记,无色莹光防伪油墨形成的莹光为浅红色。以上各种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右下角均加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的字样。
  二、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停止印制上述各种旧版营业执照。
  三、已使用的旧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待使用期满四年后换发。
  旧版企业营业执照至2003年5月1日止停止使用。请各地在此之前有计划地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
  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只收取工本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版营业执照工本费价格同旧版营业执照。各地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借机搭车收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营业执照印制的组织工作,并要加强对新版营业执照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印制质量。总局有关司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各地印制的新版营业执照的印制质量进行监管。
  五、新版营业执照胶片由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制作,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订购。
  六、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的联系方法:(略)
  附件:新版非公司企业法人、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及四种企业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略)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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