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09 生效日期: 1995-10-0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苏工商(1995)2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二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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