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7-25 生效日期: 2000-07-2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92号),要求各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最迟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换照工作。自2000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原使用的《营业执照》自行作废;个体工商户持旧照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今年8、9月份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地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的基本情况:截止。1999年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总数、实际换照户数、未换照户数,其中:因统计不实形成的虚数,因停业、歇业未办理注销的户数,其他原因未换照的户数。
  2.换照工作中好的措施和经验。
  3.换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二、检查工作的安排
  1.8月份为自查阶段。各地应根据检查内容对本地个体工商户换照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结束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2.9月份为抽查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3.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各地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对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完成换照工作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1.各地接此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自查工作。未按期完成换照工作的单位,通过自查应抓紧全面完成换照工作,不留死角;同时摸清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2.请各地于9月5日前,将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的总结材料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总结材料,同时报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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