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只赚不赔”理财误区【投资理财】

  去年,天津的梁先生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4万美元的理财项目。订立合同时,银行职员告诉他,此项理财的年利率为4.48%,没有任何风险。当时,他对于高额的利率回报虽有疑问,但考虑到国有银行的知名度,对此问题并没有深入了解。一年后,梁先生发现自己4万美元投资并没有获得银行向其承诺的利息收益,向该银行职员询问后得知自己理财项目中一个名为”LIBOR区间”的数值已经远远超出了银行规定支付4.48%利率的范围,所以根据协议将没有任何利率。

  如今走进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总会看到花花绿绿的宣传材料,其中个人理财产品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些个人理财产品较储蓄高不少的收益也吸引着众多的居民。然而这些个人理财产品真如宣传的那样诱人吗?真的都是”只赚不赔”﹖

其实,消费者已经在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上”吃过亏”。在北京,当预想的高收益没有实现,合同里描述的各种最差状况却成为现实的时候,很多后悔的消费者却才发现”提前赎回收取违约金”;在上海,去年以来金融消费者对外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诉量不断上升,特别是一些有关长期理财产品的纠纷不少。

  银行”报喜不报忧”当止

在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时候,大多数的客户需要向银行进行咨询。但面对消费者的顾虑,很多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是”风险不大,收益基本可以保证。”其中”基本”二字却埋下了隐患。消费者认为,银行宣传个人理财产品应客观全面的,个别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的”报喜不报忧”混淆了客户对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的判断,从而引发了很多纠纷。

  ”不能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中国银监会发出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规定。该通知明确,理财产品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优点可以三番五次地强调,但不足却可能一带而过;收益可以讲得绘声绘色,但风险却可以用几个专业术语或者模糊性的词汇加以掩盖。为吸引客户、抢占市场份额,银行的工作人员往往对产品解释和风险揭示存在疏漏,甚至有欺诈之嫌,于是造成了理财产品成为金融消费者主要投诉领域。

  个人理财产品毕竟不同于菜市场里的萝卜白菜,它需要投资者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详细的分析比较,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心中有数。银行在面对不同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客户的时候,的确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个人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传递给客户。

  购买理财产品不一定都比存款强

据了解,目前的投资品种依据风险程度大致可分为三类:风险较低的国债、部分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的基金和部分信托产品等;风险居中的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风险较高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外汇产品、黄金等。

  近来,利率调整使得国债的收益越来越低,吸引力在下降。而购买信托产品的起点较高,往往要20万元、50万元甚至更高,把普通投资者挡在了门外。而股票、外汇、黄金等投资不仅风险高,而且通常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相比较之下,风险居中的银行各类理财产品越来越受投资者关注。

  在刚刚出现的时期,个人理财产品确实是商业银行作为”和存款一样保险单收益率较高”的业务推出的。但随着发展,个人理财产品出现了新的内容:按照币种分类,有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汇理财产品。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三种。保本浮动收益的本金是保证的,但收益不定,非保本浮动收益既不保收益,也不保本金。专家指出,这几种并无好坏之分,其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都存在差别,关键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品种。

  消费者观念需更新

理财概念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1995年至2001年,理财概念出现并广为传播,这一阶段的理财业务,仍仅限于一些原有业务的重新组合,对产品和客户需求的认识都比较粗浅。2002年后,国内商业银行开始区分不同客户的价值,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银行开始尝试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理财业务,使理财业务成为了一种大众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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