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山寨版代理出口偷税的秘密

  简介 “山寨”本不新鲜,但代理出口也“山寨”是不是就有点新鲜了呢?

  老张是内地一家生产机械配件的小企业负责人,这一天他的心情很郁闷。

                                         

  天上掉下来个征税单

  “某年某月您的企业委托山东青岛某外贸公司所代理出口的叉车,未在规定时限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7.88万元。”见到这张天上掉下来的《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老张一脸茫然。这几年业务才起步,年销售额也就十几万元,只销给有数的几个省内业务伙伴。山东的这家外贸公司,压根儿就没听说过,更何况自己根本就不生产车床!他急着对税务局送通知单的管理员小王和小李解释说,“俺就不认识这家外贸公司,俺也不生产车床!”小王笑眯眯地安慰他,“老张,别着急,这几年你的情况我是了解的。这样吧,你先配合一下我们的调查,提供你的账本、凭证、银行对账单及出库单,我们还要询问你的业务员和库管员,做好询问笔录,请务必如实反映情况。这个通知单只是我们税务机关加强征、退税衔接的一个工具,如你能举证证实没有此笔业务,我们是不会让你缴税的。”通过调查和举证,老张洗清了自己的“不白之冤”不过他非常纳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全是这“山寨版”《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惹的祸。

  前世今生探“山寨”

  代理出口是外贸企业(受托企业)受客户委托,代办出口销售的一项经营活动,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经营方式之一。其特点是,受托企业收取一定代理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委托企业,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也最终由委托企业承担。自1995年7月1日起,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改为由委托企业申报办理。受托企业在出口货物实际结汇后,凭相关单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交由委托企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此种经营方式对扩宽我国对外贸易渠道、促进贸易多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隐藏着被偷逃税款企业所利用的一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等,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代理成了活手腕

  部分外贸企业为了避免上述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而增加的税收费用,将自营出口伪造为代理方式,假借受托企业开具“山寨版”的《证明》,以虚当真,掩盖真实业务,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其主要方式有两种:

  山寨手法一:不予退税改代理。

  按照出口退税不退则征的原则,对于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国家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如:退税率为零),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为了偷逃征税义务,部分外贸企业故意将不予退(免)税的自营出口货物,伪造成受托代理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将征税目标转嫁到一个虚设的委托企业。因为按现行政策,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是不需视同内销征税的,而委托企业是承受征税的主体,其经营性质由质变转入了量变,承受主体变为了过渡主体。其造假之处在于,将虚设业务(假受托真自营)向当地税务机关部门申请开具《证明》时,故意提供外省市的与之没有代理出口业务的"委托方"企业名称、税号等资料,其代理协议是虚假的,往往这些"委托方"也不具备出口退(免)税的资格,甚至是直接编造委托方企业名称、税号。如果税务机关业务不熟或把关不严,很容易使编造的《证明》蒙混过关。税务机关所开具的虚设《证明》信息最终会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并按税号的区域码逐级清分传递至"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形成垃圾信息。如果“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收评估、预警系统不健全,是很难查清 《证明》中虚设业务真伪的。

  山寨手法二:不齐单证改代理。

  按照正常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流程,外贸企业在自营货物报关出口并结汇后,凭取得的国内供货方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是,往往有些供货方为了少缴税,不愿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而是许诺给出一定的让利,如果让利多于有正式发票取得的退税款时(如征、退税率之差较大的),其外贸企业也就不向供货主索要发票。这种形式既利于供货方偷税,也利于购货出口方实现无票入账。但是,出口货物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不申报退(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是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由于该笔业务出口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是外贸企业,税务机关能通过出口退税评估、预警系统根据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到该外贸企业未按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所以,为了达到上述偷逃税款的目的,规避未按规定时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无法取得正式发票视同内销征税的风险,不法企业采取在申报开具《证明》的规定时限内,伪造成受托代理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其做法与手法一相仿。

  前文提到的老张企业的名称和税号就是被山东某家外贸企业非法盗用,伪造出了“山寨版”的《证明》。

  好在当地税务机关及时发现问题,揭穿了隐藏在背后的不法行为。

  最后,需要提醒广大企业的是,加强企业自身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被不法企业盗名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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