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

  问:我公司2006年6月份成立,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发生的待摊费用在以后5个年度摊销,06年实际经营期限是6个月,不足一年,待摊费用摊销06年也按一年?这样处理正确吗?望税务局领导给予回复,谢谢。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这里所说的摊销时间是指纳税年度,您公司06年6月份成立,因此,06年就算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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