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财务报表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银行网上业务的普及和结算方式的更新等,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仅淘宝网2007年上半年总成交额就突破157亿元人民币。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税收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做好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为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我们建议:



1、明确征收电子商务税。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税收中性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不应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这也是税收公平性的体现。



2、不同种类区别对待。对于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征税。在流转税方面,根据法律,如果每次交易不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商品一方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而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纳税,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对于C2C交易,由于成本低是目前吸引个人从事网上业务的主要因素,淘宝网的100多万卖家中个人卖家超过了99%,这对促进就业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因而为鼓励该新兴行业的发展,可借鉴国外经验暂缓征税,但要有所准备,如果征税,一般买进卖出的店家应缴纳4%的增值税,二手物品的买卖可减半征收或不收税。在所得税方面,企业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建立网络商贸登记制度。确定统一标准,如以实际货物存放地或经营者实际所在地为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可与相关网站合作,掌握相应网络贸易纳税人的交易情况,使网上卖家必须在工商、税务部门有所备案才有网络交易的资格。对有传统经营行为又开辟了电子商务的纳税人,也应让其将所开展的网上业务报予税务机关,便于监管。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审查。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与计算机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电子货币使用规范等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税法,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等。应在法律法规中赋予税务机关在网上主动稽查的权力,使税务机关可以合法在网上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检查纳税人的电子账目,追踪检查商务主体的支付行为,对网上纳税人进行税收强制执行等。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5、改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技术为税务系统升级换代提供了契机,应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工程建设,对纳税人提供纳税前的电子税法辅导、税法公报,纳税过程中的电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服务,通过电子网络方式完成其它各项税收事宜。可选择社会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作为试点,对网上交易进行税收征管、分析,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涉税征管制度探索技术支持。应加强国际间业务交流,了解国际税收政策变化形势,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专业人才,不断提高整个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



6、与征信体系建设共同发展。税务机关应与银行开展合作,不仅可以加强对电子货币流转的监督,也可以使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与征信体系的建设步伐统一,二者共同发展。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了解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尽力堵塞电子商务涉税行为监管漏洞,加大对电子商务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电子商务涉税违法行为成本,促进电子商务行为健康发展。(人民网记者董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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