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问题【财务报表分析】

据统计,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已达312亿美元,而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望达到209%的增长率。电子商务必将成为这个世纪最具潜力和活力的贸易形式。据Forrester Research公司称,到2004年电子商务零售额将从今年的388亿美元增加到1845亿美元。
   
   又据2000年初在曼谷举行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发表的一份报告书预测,到2003年,电子商务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将多达四分之一……
   
   所以以上数字与预测都从不同的侧面预示了电子商务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美好的未来,但是如果我们以另一个角度来分析这些数字与预测,就会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如此庞大的贸易额与交易额,如果解决不好其中的税收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意味着什么,对于我国乃至世界的发展又意味着什么呢?
   
   全球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的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同时,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税收质量的同时,也使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体制带来挑战的原因分析.
   由于电子商务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得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的界定陷入困境。还有,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如何对这些网上交易征税,又如何确保这些征收所得及时、定额地入库,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


   在美国,根据Forrester公司调查显示:99年各州中估计有近130亿美元的原本会由商店销售的商品经由网络售出,而这其中只有约20%的销售被课以税收。随着网络零售业的发展,政府财政税收问题将日益恶化。在不久前,沃尔玛特网上交易公司为了减轻其税收压力而成立一家独立的互联网公司的举动,又成为人们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争论的焦点。因为根据目前美国针对直邮销售和在线销售的法律,公司必须将销售行为产生的销售收入向其实体(例如商店或库房)所在地的州或地方政府纳税,沃尔玛特在全美范围内拥有2000多家社区商店,这就意味着沃尔玛特必须向所有商店所在州或地方政府交纳其在线营业税。而成立一家独立的在线公司,将改变这种重复纳税的状况,减轻其税收压力。沃尔玛特公司则表示,创建Wal-Mart .com与避税无关,此举只是为了加速公司向互联网方向发展的步伐。由于在线销售的范畴实质上必然是跨越世界和城市区划的,美国政府担心这种销售方式的风行会动摇地方的税收体系,从而影响赖之以存的警察和消防系统。
   
   类似的争议还有很多。那么,具体来说,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体制带来挑战的主要原因应包括哪几个方面呢?
   
   第一:传统税制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电子商务自问世以来,就给这方面的不法分子以较大的可乘之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从事一定的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


   第二:传统的税收是以常没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在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却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 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


   第三: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某一课税对象征税时,会因为不知其运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同时,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例如,一家书店在一个月内卖出100本书,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100本书的销售额对该书店搬到网上,读者通过上网下载有关书籍的内容,那么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转让征收所得税,但是这个网上书店1个月销售了多少本或多少字节电子信息,我们还是不能确定。


   第四: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帐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第五:电子商务带来国际电子商务税收中管辖确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征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引起的。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之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也称为居民或公民原则,是指一国依人员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属地原则也称为行为发生地原则,是指一国依地域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要受该国地域界限的限制。比如,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管辖权。当货物发送和运输开始时,货物商品供应地规则意味着货物商品的存在地,而商品供应服务地或者是供应商所在地或者是消费者所在地。在网络空间,从事电子商务的主要服务器的固定地可以被认为是服务地,消费者所在的国家被认为是消费地,货物与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处理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如果消费者在A国,有关该产品信息的数据库服务器安装在B国,而拥有财产清单的电脑商店属于D国,供应国间没有协议,税收也依然可以根据每个国家的税法区分开来。消费者通过在不同国家拥有的网络商业中心采购时,关于哪个国家有权提出消费税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而且,目前美国采用了销售税体系而欧共体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采用增值税体系。在国家间不同体系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国际贸易就会导致双重征税或者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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