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业与租赁业如何区分

 问:我公司租赁了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当库房,该公司向我公司开具了仓储业发票,我公司认为应取得租赁业发票。仓储业与租赁业应如何区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第六款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贵公司租赁物流公司的仓库当库房,库管员由对方派遣,也就是说对方提供的是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那么贵公司应取得仓储业发票。如果贵公司租赁物流公司的仓库当库房,而仓库保管货物的业务由贵公司负担,对方应给贵公司开具租赁业发票。因此,区分两个税目的关键是对方是否负有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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