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作用及详解_财务知识精华

  


简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
  

民间借贷

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法律保障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青岛市,民间借贷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服务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规模。


民间借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田先生所说的情况,田先生如果到法院起诉,可以依据胡先生第一次出具的欠条来计算利率。计算时间可以从第一次出具的欠据时间计算。
  

项目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4.86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5.31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5.40
三至五年(含五年)5.76
五年以上5.94
三、贴现
贴现以再贴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央行最新贷款基准利率表


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利息约定要合法

  

民间借贷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补充事项

  

民间借贷

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9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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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政策的支持和巨大的市场空间让众多不规范的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充斥着泉城的民间借贷市场,使原本并不成熟的市场变得更加混沌,市民期待民间借贷行业标杆来维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顺势应时推出民间借贷行业自律标准和全国首创的抵押+公证运作模式,为浑浊的民间借贷市场注入了一股清溪。


首家阳光化民间借贷机构

  东方正捷投资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3日,是山东省首批,济南首家阳光化运作民间借贷的服务机构,旗下拥有北京、青岛、威海三家分公司,是一家集项目融资、借贷担保、短期垫资、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及金融创新服务于一体的集团化金融服务机构。五年来,东方正捷秉承“创造财富、造福客户、服务企业、回报社会”的企业宗旨,通过不断地升级服务、优化产品、规范制度、完善自我,成为济南首家拥有自有办公物业的民间借贷公司,并被中企信评信用评价认证中心授予“全国质量诚信AAA级品牌企业”,为中国企业信用评价协会会员单位。
  同时,东方正捷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完善自身,也为了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向社会做出承诺:严守国家法规、坚守规范自律、恪守中介定位、善尽居间义务、注重风险管理、规范借贷手续、坚持阳光交易、主动风险提示、保障客户隐私和承担社会责任等十项经营自律公约,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使之成为社会认可、市民放心的资金中介机构。
  首创“抵押+公证”业务模式
  东方正捷坚持以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社会效益性为原则,通过对国内外信贷服务模式的深入挖掘和创新,凭借自身丰富的实战经验,综合担保、信贷、抵押、公证等流程,创新性的将银行抵押贷款模式进行升级,在民间借贷行业革命性的推出了“抵押+公证”业务模式,东方正捷董事长戴海涛先生信心满满地说,“‘抵押+公证’将投资人的资金风险控制前置,做到了未雨绸缪,变事后风险追踪为事前安全介入,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潜在的投资风险。抵押为投资人提供了债权担保的可能,是为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的第一道锁;公证手续能够有效地规避纯抵押手续所带来的追讨、诉讼、拍卖等繁琐手续,债权人可通过公证程序直接受偿债权,快速回笼投资资金。两道锁、双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可以说是万无一失,更是能为投资者提供20%以上的年收益率,真正做到了高收益、零风险。”
  此外,东方正捷还依托“抵押+公证”模式为基础逐渐形成了金如意理财、直通车融资、连手宝借贷等三大系列服务品牌,历经五年市场检验,通过以上模式成功服务于300多位投资客户,2000余位融资客户,直接或间接运作民间借贷业务总额突破8亿元,为民间资本构建了一个合法、便捷、安全的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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