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一、仅需计提税金的视同销售业务:

  1、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短期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2、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用于本单位的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非应税产品的生产、非应税劳务;

  借:在建工程(生产成本、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中

  借:无形资产、短期借款等

  银行存款

  (略……)

  贷:库存商品

  银行存款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略……)

  视同销售业务销售额的确定顺序: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但,购买的货物做进项税转出即可

  二、必须通过收入核算的视同销售业务:

  1、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两个机构分别实行核算,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会计核算同外销一样;如果两个机构实行统一核算,那么仅需要将货物的存放地点注明即可:

  借:库存商品——X商品——AA部

  借:库存商品——X商品——BB部

  2、 销售代销货物;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商品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4、收取手续费方式的销售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支付“手续费”计入:经营费用。其他资产负债科目同上面。

  以上业务的计税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视同销售业务销售额的确定办法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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