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分析

  (一)对“收入”的正确理解

  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近日,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行为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只是这个过程复杂一些而已。

  (二) 业务实质分析

  进行业务实质分析,看其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即按该种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收益,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该种行为体现的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还是企业自身内部的关系,可将其归为以下两类。

  1.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首先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为例,表面上看其未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但实际上其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产品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销售过程),然后再将该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去(投资过程)。这样,企业投出产品的生产成本就相当于“流出的现金”, 换回的等值于公允价值的现金就相当于“流入的现金”,其间的差额就体现出“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概念,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的投出(投入)资产价值的。

  再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体现的是企业以实物资产偿还外部的债务的关系,该过程分解为:转出资产换回货币,以换回货币偿还债务。用于偿还债务的产品其体现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衡量,因为债权人接受该资产时是以公允价值衡量其价值的,虽然生产该商品的成本按所发生生产耗费计算,但是这些毕竟没有考虑活劳动所体现的价值部分,产品的公允价值才是真实体现该产品真实价值的,否则以产品的成本直接冲销相关的债务,这无异于进行了不等价交换。因此,其属于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体现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及债务的减少。与此类似的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2.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无偿赠送行为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行为不得不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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