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变化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

    短期内推迟了部分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减少了当期损益和权益。长期不影响企业的权益和损益状况,但改变了企业收入的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增加了利息收入。

    修订后的准则有些不足之处:

    1、出现了应收账款与客户的应付账款数额不一致的现象,不利于管理,双方对账及审计师函证时会出现混乱;

    2、为了满足管理需要,必须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账款逐笔记录以备查账,将大量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3、 其经济意义及计算过程复杂,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很难理解公允价值计量应收账款的内涵,对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并没有帮助,可能反而有副作用。

    收入准则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中的收入只适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收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比如资产置换、股权置换、非现金资产投资、非现金资产配股等)、期货、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以材料、商品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再进行投资、捐赠、自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收入准则不视同销售,也不确认有关商品、资产转让、销售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的适应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此,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各项收入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

    同时,收入准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稳健原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也作了明确:一、销售商品,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原则:(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从这里可以看出,收入准则确定的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与税法上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有着明显的不同(税法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这些重大变化对企业损益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使企业的损益更加真实可靠,而对税务部门来说,收入确认原则的改变,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为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税法也应相应地对其收入确认原则——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修改,使税收也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在税法做出新的规定以前,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税务部门也必须注意到企业做帐依据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考虑到会计制度的改革对纳税调整产生的新影响,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项收入的实现,税务部门也必须注意到企业做帐依据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考虑到会计制度的改革对纳税调整产生的新影响,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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