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新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需满足5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五条为“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4项条件,其中一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交易中已发生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二、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时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收入
原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未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0000元。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与名义金额10000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计算得出名义金额折现为当前售价的利率为7.73%,计算如下表:
| 未收本金 | 利息收益 | 本金收现 | 总收现 |
(1) | (2)=(1)×7.93% | (3)=(4)–(2) | (4) | |
销售日 | 8000 | 0 | 0 | 0 |
第1年末 | 8000 | 634 | 1366 | 2000 |
第2年末 | 6634 | 526 | 1474 | 2000 |
第3年末 | 5160 | 410 | 1590 | 2000 |
第4年末 | 3570 | 283 | 1717 | 2000 |
第5年末 | 1853 | 147 | 1853 | 2000 |
总计 |
| 2000 | 8000 | 10000 |
会计分录为: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 8000
贷:营业收入 8000
2、第一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账款 1366
利息收入 634
3、第五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账款 1853
利息收入 147
三、新准则规定了商业折扣的定义,增加了商业折扣的核算
新准则第7条规定:“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四、新准则增加了“交易的区分”条款
新准则中的确认标准,通常可以单独运用于各项交易。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交易的实质,有必要运用该标准确认单项交易中的可分割部分。相反地,当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互相联系紧密,以至于不整体考虑这一系列交易无法理解其商业效果时,确认标准就应同时运用于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五、披露部分,新准则强调:披露收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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