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自产设备税收与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购进钢材一批价格100万,进项税17万,制成设备一台,对乙企业出租每年租金50万,租赁两年后收回卖给丙企业,价格20万,无同期销售价格。 

    税收处理:把自产设备用于非应征增值税项目(出租)要视同销售,通俗点讲就是把产品(自已的设备)先转为固定资产,尔后用于出租。  

    视同销售价格就是成本(简单点,不考虑人工制造费了)加百分之十利润率,110万,销项税18.7万,在视同销售这个环节增值税实现1.7万,计税基础就是110万,尔后出租。按营业税交税,每年交两万五,两年交了五万税给地税局,不包括附加。 

    然后不租了,卖掉了,因为视同销售时是交了增值税的,所以再卖时按照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视同销售时没有进项税票,所以按二十万的百分之十七税率交三万四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会计就是按一百万计提折旧的(说了,没考虑人工制造费);而税收上应当按照一百一十万提折旧,卖掉时,以卖价20万减去两年的折旧,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估计是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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