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的期限

      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应纳或应缴税款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此可以看出,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1)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因各税种情况不同及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各税种的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在确定申报期限时,必然涉及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确定问题。

  (2)申报期限的顺延。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日,可以顺延。

  (3)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 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 纳税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均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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