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会计实务:转账结算方式

  企业在物流活动中,由于采购物资、物资配送、发放工资、上缴税金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称为结算业务。结算业务按照付款方式的不同,又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方式。现金结算就是以现金收付方式结清往来款项的业务。这种结算业务必须在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非现金结算是收付双方通过银行划拨款项实现货币收付的业务,也称转账结算。现行物流企业的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汇票(包括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有利于加强银行对物流企业货币资金的监督,促进购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加强结算纪律,及时结算货款,加速资金周转。

  现将各种结算方式分述如下:

  一、支票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由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 “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斜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支票结算的主要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

  (3)转账支票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地区可以背书转让;

  (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所谓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2%的赔偿金;

  (5)支票的日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6)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支票的结算程序

  (1)经济业务发生后,由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递交收款单位,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转人收款单位;

  (2)收款单位收到转账支票后,连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根据进账单上加盖有银行受理章的回单联人账;

  (1)采用支票结算的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签发支票支付款项时,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款单位收到支票,根据“进账单”回单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企业或个人间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结算具有手续简便、结算迅速、使用灵活的特点。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无论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1.银行本票的主要规定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3)用于转账的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2.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

  (1)使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时,付款人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取得回单,据以填制付款凭证。

  (2)银行受理申请书并办理转账或收取现金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交给付款人向收款人办理结算。

  (3)收款单位按照规定接受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填制收款凭证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3)用于转账的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

  (4)收款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

  (1)汇款单位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结算时,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连同款项送交银行办理签发银行汇票手续。

  (2)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后,将款项收妥后,签发“银行汇票”,汇款单位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

  (3)汇款单位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直接往异地办理结算,交由指定收款单位或收款人于银行汇票背书后,向兑付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单位。

  3.采用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

  (1)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开出银行汇票时,应根据汇票委托书回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汇款单位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后,收到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及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物资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

  (2)收款单位收到银行汇票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例2-20] 4月19日,上海申通物流公司向当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汇票,将款项8000元交存银行,取得汇票,由采购员持往异地采购物资。4月25日,采购员交来发票等报销凭证,其中货款6000元,增值税税额1020元。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4月19日: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4月25日:

  借:在途物资702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7020

  4月28日,余款980元自动退回银行:

  借:银行存款98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980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间的各种款项的结算,特别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这种结算,票随人到,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的急需用款和及时采购。使用范围广,灵活方便,结算迅速,剩余款项由银行负责退回,防止交易尾欠发生等特点。

  四、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在同城或异地均可适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以下事项: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

  (3)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当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天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将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接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将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时,付款人应于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承兑时,要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将其交收款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汇票将要到期时,将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在收到银行收账通知时,据以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填制付款凭证。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不负责付款。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5‰缴纳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5‰计收利息.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收付款双方应约定汇票签发人,然后由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银行审查同意,签订承兑协议,银行在收取承兑手续费、压印汇票金额并盖章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在汇票到期以前,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以备银行到期凭票付款。收款人或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然后凭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支款通知时,据以填制付款凭证。 商业承兑汇票应通过“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账户核算。有关“应收票据”的核算详见本章第三节。

  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信汇是指通过银行邮寄信汇凭证,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汇兑方式;电汇是指通过银行拍发电报,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汇兑方式。

  如果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需要在汇人行支取现金,可举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人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汇款人应向银行填写信、电汇凭证(派人到汇人银行领取汇款的,应注明“留停待取”字样;需支付现金的,应填写“现金”字样),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取得信、电汇凭证的回单作为付款凭证。银行划转款项后,由汇人银行将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的款项,直接转人收款人账户,收款单位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填制收款凭证。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可持信、电汇取款通知和本人身份证件,向汇人银行办理手续,支取款项。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转汇的,办理解付后,应委托汇人行重新办理信、电汇结算(凭证上加盖

  “转汇”戳记)。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时,付款人应于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承兑时,要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将其交收款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汇票将要到期时,将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在收到银行收账通知时,据以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填制付款凭证。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不负责付款。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5‰缴纳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5‰计收利息.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收付款双方应约定汇票签发人,然后由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银行审查同意,签订承兑协议,银行在收取承兑手续费、压印汇票金额并盖章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在汇票到期以前,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以备银行到期凭票付款。收款人或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然后凭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支款通知时,据以填制付款凭证。 商业承兑汇票应通过“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账户核算。有关“应收票据”的核算详见本章第三节。

  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信汇是指通过银行邮寄信汇凭证,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汇兑方式;电汇是指通过银行拍发电报,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汇兑方式。

  如果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需要在汇人行支取现金,可举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人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汇款人应向银行填写信、电汇凭证(派人到汇人银行领取汇款的,应注明“留停待取”字样;需支付现金的,应填写“现金”字样),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取得信、电汇凭证的回单作为付款凭证。银行划转款项后,由汇人银行将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的款项,直接转人收款人账户,收款单位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填制收款凭证。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可持信、电汇取款通知和本人身份证件,向汇人银行办理手续,支取款项。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转汇的,办理解付后,应委托汇人行重新办理信、电汇结算(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付款单位汇出款项时,应填写银行印发的汇款凭证,列明收款单位名称、汇款金额及汇款的用途等项目,送交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收汇银行。付款单位根据银行签发的汇款回单,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六、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付款

  人众多且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事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在一式五联填制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第二联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其中,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交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将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如果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付款人开户银行将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如果付款人审查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业务。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款单位办理委托收款结算手续,接到开户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回单时,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装卸收人”等有关账户。接到委托收款凭证的收款通知联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付款单位接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付款期满支付款项后,借记“物资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委托收款可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在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七、异地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出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及其他有效证件。每笔托收承付结算业务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对于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及时随时通知付款人付款。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如果收付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银行将按此期限办理。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十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十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视作已经验货,于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十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又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的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天内单独划给收款人。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人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直到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负。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款单位发运商品后,根据发货票、代垫运杂费单据等,向银行办理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等有关账户。待接到银行收款凭证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付款单位在承付款项后,根据付款通知联及发票账单,借记“物资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人的款项存人单位卡账户。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单位卡不得用于 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提取现金。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企业为取得信用卡,应填制“信用卡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这笔为取得信用卡或为补充信用卡款项而存人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称为信用卡存款。企业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用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消费时,根据签购单和有关报销凭证的实际支付金额,编制付款凭证,借记“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一信用卡”账户。

  九、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方(销货方)开出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信用证结算是以开证银行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银行信用。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负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其二,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规定的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其三,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以单据为准,而不管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企业办理信用证时,应填制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同时向银行缴纳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根据开证银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编制付款凭证,借记

  “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一信用证保证金”、“银行存款”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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