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

  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根据2008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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