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的“八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这八不准是: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
    6.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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