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对出纳财务收支工作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井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涣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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