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如何计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若金融商品尚未转让,按约定利率计提的利息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就是说,如果金融商品转让了,那么从购入到卖出期间计提的利息就需要缴纳营业税了,是这个意思吗?如果是这样,就可能产生债券跌价,但是如果持有期间很长,计提的利息比较大,买卖价差即使为负数,也要就计提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是这样吗?具体体现在会计科目上是怎样处理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二十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因此,购入的金融商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等到卖出该金融商品时,买入价应按购入价减去持有期间取得的(非计提)红利收入确定。

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未取得红利收入,买入价按购入价确定。金融商品转让,从购入到卖出期间计提的利息,若企业未实际取得,买入价等于购入价,计提的利息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持有期间很长,只要企业未实际取得利息,买入价等于购入价,若是卖出价小于等于购入价,转让该金融商品就不需缴纳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时,假设企业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确认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贷:交易性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买出金融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借/贷: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同时转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贷:投资收益
       借/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计提转让金融商品营业税金及附加(不交营业税不涉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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