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口退税问题 【退税系统实操】

问:我司为生产性企业,有一笔出口1月5日,于2月份申报期时向厦门国税申报并读入了国税审核系统,但因为收汇在90天之后,请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90天申报是指单证收讫的申报还是指申报期已完成的申报。是否应在90日内申请备案?另外,近日有新通知核销期延长至210天,从6.1执行,那是指报关之日为6.1或是以前的都可以延? 谢谢。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况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在规定的申报期(90天)内必须提供所需单证。若收汇超过90天,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延期。
  
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至210天,是指规定执行的起始时间,并非货物出口报关时间,但对于上述六种情况的企业仍执行90天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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