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留抵税额核实无误可一次性办理退税【出口退税实务】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接到一些地区反映,称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下称通知),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条款实效)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全文实效)第五条第(三)款: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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