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办理退免税手续简便【出口退税实务】

  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选择企业试点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引起了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关注。出口货物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在我国尚属首例,多数试点企业都在考虑这次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互换变革将会对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不用外汇核销申报出口退(免)税会产生哪些困难等。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台《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采用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要求。

  办理退免税手续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这是出口企业热议的话题。外汇核销单是申报和实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单证之一。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因此,出口企业无法进行收汇并取不到核销单是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但是,跨境贸易试点地区采用人民币结算无需外汇核销是当前我国外汇制度改革的一个尝试,也是我国为规避贸易风险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用的一项特殊手段。《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根据《办法》的规定,《通知》明确了相关操作规定,即试点企业在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也就是说,对于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与正常业务要区分申报,同时做好申报标注。但是如何做好标注、做什么样的标注,《通知》并没有具体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可以自行统一规定。例如,可以要求试点企业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免)税明细时,在备注栏上增加相应的备注“KJMY”(跨境贸易拼音缩写),以区别跨境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外汇核销信息不用比对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有误或者没有相关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由此可见,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信息是审核企业申报退(免)税必不可少的依据。

  根据《通知》规定,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人民币结算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对审核中发现的有疑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以人工机审挑过审批。

  设立专项跨境贸易银行台账

  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国际收支交易的试点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果发现有疑点或者不良经营行为的,完全有必要让试点企业提供相关的说明。同时,要求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对比分析使用。

  此外,如果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试点企业有异常出口业务的,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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