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结算】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更多内容请访问: 票据结算

轻松记账,自己管账理账;注册免费使用:
在线会计
在线代帐平台
金蝶KIS理税王

金蝶KIS财税王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