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账薄 出纳被判刑【出纳帐簿】

浙江省永嘉县一越江大桥出纳叶某,因害怕自己做的账目不符合规定,在审计时不能过关,竟然将越江大桥指挥部总账账薄偷出损毁,涉及金额达660余万元。
  
  1999年至2001年4月间,叶某任永嘉县某越江大桥指挥部出纳。2001年4月30日下午,叶某在越江大桥指挥部会计室,同会计汤某核对越江大桥指挥部帐目时,因担心自己做的现金日记账不符合规定要求,审计时不能过关,便乘汤中途有事不在场之机,偷走越江大桥指挥部总帐帐薄一本(涉及金额收入6643761.27元,支出6643761.27元),2000年5月第49号和2000年12月第27至30号记帐凭证二本。
  
  随后,叶某将由出纳自己保管的现金日记账撕掉,丢入某乡政府公厕里,用水冲走。2001年5月7日,叶将该本总帐帐薄和二本记帐凭证带回其暂住处后,于当晚8时许,将总帐账薄带到上塘镇河屿渡口撕掉,丢入河中,被河水冲走。
  
  2001年5月11日上午6时许,叶因害怕责任太大,便坐人力三轮车到乡政府班车停靠处,让三轮车夫将二本记帐凭证放回峙口乡政府的班车上。后汤某在班车上拿回该二本记帐凭证,并根据银行的对帐单,按照记帐凭证的顺序号核对帐目,将总帐帐薄补好。2004年11月5日,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此前的2001年9月份,永嘉县纪委已对叶某担任的越江大桥指挥部出纳期间的帐目进行了调查,发现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餐费6822元,已构成贪污公款错误;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账册,且涉及金额巨大,已构成社会管理方面的其他错误,据此,叶被开除党籍。
  
  鉴于叶某在案发后能自首,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其销毁的账薄已经补好,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当地法院近日以故意毁坏会计帐薄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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