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无法收回可否作损失扣除

  问:我公司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般要给购货方留10%的质量保证金,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受检验条件所限,有时因为质量原因造成质量保证金不能收回,证据为购货方传真或我公司同意放弃货款的协议。请问,企业收到质量保证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坏账可进行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属于坏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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