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则中“实质重于形式”总结

    摘要: “实质重于形式”会计法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会计信息若要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因为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实质并非总是和法律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一致。本文主要从如下几方面举例来阐释“实质重于形式”法则在具体事务中的应用:

    一、资产确认的应用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能够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通常情况下,我们确认一项资产是否是企业的都是根据该资产的所有权是否是该企业所有,但实际,所有权并不是确认该资产是否是企业的唯一标准,而是以该资产是否实际被企业所运用来判断。如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尽管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企业,但由于受承租企业实际控制,其风险和酬已经实质转移给承租方,该固定资产就被认为是承租方的固定资产;相反的,如果企业拥有一项资源的所有权但不能实际控制该项资源,也不能认定是企业的资源。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从法律形式上看,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并不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但从商业实质上看,是否为关联方会对交易的公允性产生影响。如果是在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因此,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非货币性交易进行核算。

    四、资产减值的认定

    当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况下,企业应立刻对资产计提准备。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主要有: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酬率在当期已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陈旧过时或者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从法律形式上看资产减值迹象的存在并不影响资产的价值,但从经济实质来看,会对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资产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

    五、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以上五个条件可看出这其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遵守,比如说有的企业在商品售出后,对该商品规定了回购等条款,规定买方不得出售,继续对该商品实施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质是企业的融资行为。又如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给买方,但尚未完成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销售合同规定了退货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买方,因而也不能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

    六、长期借款的界定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各项借款。但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这便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具体体现。

    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界定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变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从定义就可看出,判断是否是现金等价物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变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在会计法规中也没有具体规定他的具体范围,而是企业在实务中自己根据具体的情形以及条件确认。

    八、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会计法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的重要特征即不确定性,该义务是不是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例如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免部分债务的情况下,通常还附有一定得条件,如若重组第二年开始有营利即要求增加利息,这便可认定是债务人企业的或有负债。

    结语:以上八个方面都是“实质重于形式”会计法则的体现,当然还存在着更多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只是对常见的几种情况作了小结并加以阐述。在当前企业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中地位的确立,能够保证企业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合。然而其运用与否还主要取决于具体事务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及道德素质的高低,因此这一会计法则对会计人员达到了一个更为高的要求,企业应积极培养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并定期进行道德熏陶,这对企业账簿正确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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